2016年貴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全文」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和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制定了貴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政府令
第42號
《貴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文新
2016年7月21日
貴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和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市、鎮規劃建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需要編制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
前款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貴陽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市轄區范圍內的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范圍,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范圍。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領導和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和市轄區范圍內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轄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監督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監督管理,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控告,依法核查處理,并且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控告人。
第二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總則、導則、細則,總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導則、細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市轄區范圍內鎮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八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或者鎮的總體規劃以及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結合城市、鎮管理行政區劃,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劃,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審定:
(一)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定;
(二)市轄區范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劃,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劃,由涉及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報送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城市、鎮的中心區、近期建設區、舊城改造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土地等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方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依法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
(二)符合經批準的城市、鎮的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
(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生態文明建設、產業發展、安全生產、林地保護、教育、醫療、體育等各類規劃相銜接;
(五)不得違反城市、鎮的總體規劃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藍線、黃線、紫線、綠線等控制要求;
(六)優先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
(七)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
(八)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鼓勵運用新技術編制、管理控制性詳細規劃,提高科學性、嚴肅性、前瞻性。
第十二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則、導則、細則三級規劃體系,分別對應城市的.組團、單元和地塊三個層次。
總則的范圍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團及單元規劃,結合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城市空間布局結構等要素確定。
導則的范圍根據總則確定,面積約為1至5平方公里。
細則的范圍根據導則確定,面積約為0.1至0.5平方公里。
第十三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團及單元劃定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組團邊界,確定組團發展定位及建設容量等內容;
(二)劃分組團范圍內的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確定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空間結構等內容;
(三)確定城市藍線、黃線、紫線、綠線的控制要求;
(四)確定路網結構、密度和城市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的寬度、控制點坐標、主要交叉口形式;
(五)確定主要市政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布局;
(六)確定城市、組團、單元范圍內的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規模和布局;
(七)原則上按照1至5平方公里范圍,在組團內劃分若干單元,劃分各單元的規劃邊界,確定單元的主導功能、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等內容;
(八)確定組團和單元的總體建筑風貌、景觀節點、視線通廊、建筑高度等城市設計引導內容;
(九)確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校核單元范圍,劃定單元邊界,確定單元的主導功能、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等內容;
(二)全面詳細了解所在單元內的土地使用權屬和規劃審批及其實施情況;
(三)依據總則,原則上按照0.1至0.5平方公里范圍,在單元內劃分若干地塊,劃分各地塊的規劃邊界,確定地塊的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綜合容積率、建筑高度等內容;
(四)細化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規模、布局及其他控制性要求;
(五)詳細確定各級道路的規劃斷面、控制點坐標及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寬渠化措施、港灣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地下通道或者過街天橋等設施的位置;
(六)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布置;
(七)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八)確定各地塊的總體建筑風貌、景觀節點、視線通廊等城市設計引導內容。
第十五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校核地塊范圍,劃定地塊邊界,確定地塊的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等內容;
(二)確定地塊內各類建筑容量要求,概算新增建筑量、拆除建筑量和保留建筑量的規模及比例,并且作經濟評價分析;
(三)按照土地使用權屬完整性和便于土地出讓的原則,進一步細分至子地塊;
(四)依據導則確定子地塊的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建筑退界、停車泊位、出入口方位等控制要求;
(五)落實總則、導則中的總體建筑風貌、景觀節點、視線通廊等規劃控制內容,同步編制地塊城市設計。
第十六條編制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結合本轄區范圍內規劃管理的實際確定具體內容。
編制市轄區范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具體內容,并且征求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后,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進行初審,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且通過政府及部門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公開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公告應當載明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公告的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收集、整理和組織研究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論證,結合征求意見和論證情況,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條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導則和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審定,其具體程序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導則、細則。
市轄區范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
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報送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征求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并且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應當采用紙質和電子文檔形式。
第二十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規劃的具體范圍、生效時間、查詢方式,在政府及部門門戶網站、規劃展覽館、主要公共場所公布規劃內容。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緊急情況下需要在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及時布局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的,可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規定先行組織編制細則,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并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重新公布和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將規劃編制、審批、修改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和現狀資料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平臺,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監督、維護、檔案資料、信息查詢等納入數字化信息平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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