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以下稱技術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了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以下稱技術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條所稱的法人,是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
該條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法人的聯營組織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條 技術合同法所稱的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
第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
(一)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本崗位的職責;
(二)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但是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交納使用費的不在此限。
調動工作的人員既執行了原單位的任務,又利用了所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由其原單位和所在單位合理分享。
第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取得的使用、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轉讓權是指通過技術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該項非
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
第六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非專利技術包括:
(一)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
(二)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第七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對技術成果單獨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不包括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的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人員,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輔助服務人員。
該條所稱的技術成果文件,是指專利申請書、科學技術獎勵申報書、科技成果登記書等確認技術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榮譽的證書和文件。
第八條 就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技術合同,由有關科學技術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后,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七條所稱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經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核準符合發明一等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條件的技術成果。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前就交換技術情報和資料達成書面的保密協議。當事人不能就訂立合同達成一致的,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就相互關連的幾個科技項目或者幾類技術合同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分訂成幾個合同。
第十二條 法人訂立技術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公民訂立合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訂立下列技術合同應當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續:
(一)就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批。
(二)就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級的機關審批。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筑、醫藥、衛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當事人就前款各項訂立合同前,已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續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成立;訂立合同時未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續的,合同自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后成立。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技術的成本、技術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協商議定。
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給付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返還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財產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權人可以從抵押財產中或者將抵押財產變買、折價后優先獲得清償。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財產應當返還。
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流通的財產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條 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技術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也可以另行訂立保證合同。
約定保證條款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和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附有保證合同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生效。
保證人是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關系人。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保證人承擔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但是,保證人只對擔保的部分承擔責任。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追償。
沒有相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保證人。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十三條所稱的委托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業務、委托權限、期間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法第十四條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為技術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務的組織。
中介機構可以通過技術中介合同,為促成當事人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活動,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組織或者參與技術功果的工業化、商品化開發;承辦訂立合同的代理業務、合同爭議的調解工作;提供法律顧問、技術咨詢、市場調查和情報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參照技術合同法第十五條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技術合同的條款。
合同中有關驗收標準、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內容適用下列規定:
(一)技術成果的驗收標準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或者專業技術標準履行;沒有標準的,按照本行業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擔義務的一方可以隨時向另一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另一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技術開發合同在研究開發方所在地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方所在地履行,技術咨詢合同在顧問方所在地履行,技術服務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視為違反技術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違反合同的一方支付違約金以后,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但是,合同特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根據違反合同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該項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損失一方的收益的減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得顯失公平。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除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外,應當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該賠償額應當相當于侵權人侵權期間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權人被
侵權期間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條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引起的客觀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不可抗力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義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當事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技術合同無效的各項含義是:
(一)“違反法律、法規”,是指訂立合同或者依據合同所進行的活動是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嚴重污染環境、損害珍貴資源、破壞生態平衡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
(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屬于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宣布合同無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無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工作中發現屬于前款合同的,有權進行查處。但是,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權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當地科學技術委員會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涉及專利侵權的,委托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術合同無效后,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無效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負有責任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被宣布無效的'技術合同,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履行的,必須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后,取得非專利技術的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技術成果完成人權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條款無效后,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技術合同:
(一)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屬有重大誤解的;
(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顯失公平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技術合同,應當就所增加、減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條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就合同提前終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經向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的,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終止履行合同義務。
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說明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實際情況,并出具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 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技術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終止:
(一)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二)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
技術合同終止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或者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對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過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條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經費、基礎設施、技術情報資料等條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避免重復研究和開發。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必須符合計劃和項目任務書的要求;就其他項目訂立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政策。
第三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開發計劃;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法;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十一)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三)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
(十四)爭議的解決方法;
(十五)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應當附項目計劃書、任務書以及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委托方應當提供全部研究開發經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結算辦法。合同約定按照實際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方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余時,研究開發方應當如數返還。合同約定包干使用的,結余經費歸研究開發方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方自行解決。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辦法的,按包干使用處理。
第三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合同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使用費和科研補貼的,可以不單列報酬。
第四十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提交研究開發成果,但是其數量不應當超過合理的范圍:
(一)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二)磁帶、磁盤、計算機軟件;
(三)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四)樣品、樣機;
(五)成套技術設備。
第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有權檢查研究開發方履行合同和研究開發經費使用的情況,但不得妨礙研究開發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開發方有權要求委托方補充必要的背景資料和數據,但不得超過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方不承擔責任。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方應當承擔責任,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賠
償因此給研究開發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研究開發方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方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研究開發方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因此給委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研究開發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經委托方催告后,研究開發方逾期兩個月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
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償賠因此給委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由于研究開發方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所稱的投資,是指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資金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所稱的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包括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進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研究開發工作。
當事人一方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不屬于合作開發合同,應當按委托開發合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成立由雙方代表組成的指導機構,對研究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和組織研究開發活動,保證研究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十七條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逾期兩個月不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義務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按照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合同沒有約定驗收的,按照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四十九條 研究開發成果驗收時,當事人各方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要求另一方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具備實施條件。但合同終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繼續提供技術服務的,應當另行訂立合同。
第五十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根據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專利權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為當事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約定利益分配辦法。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由此所獲得的利益歸
實施、使用方。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第五十一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主持部門就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與研究開發單位訂立的委托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國家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主持部門有權決定該項技術成果的實施。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風險責任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二)研究開發方作了主觀努力,并且該領域專家認為研究開發失敗屬于合理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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