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強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完善管線地理數據信息系統,制定了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完善管線地理數據信息系統,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建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禪城區行政區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檔案信息、運行維護以及其它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規劃區內地下的給水、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綜合管溝等各類市政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必須遵循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全區地下管線探測及信息化管理相關規定、對全區管線相關工作重大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及決策。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管辦)負責統籌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地下管線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重點、突出問題,制定全區地下管線探測及信息化管理相關規定及地下管線普查信息后續更新工作。
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通訊(監控除外)、電力(路燈除外)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燃氣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水務部門負責供水、排水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公用事業部門負責路燈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監控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交通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違建查處等工作;
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各管線權屬和使用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線權屬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保護的有關規定,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建設、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區規劃部門會同各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線單位,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我區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各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各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區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我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到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查詢地下管線資料,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核實確認,查明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
城市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訊和110KV以下等級電力管線應下地敷設,現有的架空通訊、電力線路應當按照計劃或配合城市建設逐步下地敷設,鼓勵220KV以上電力管線下地敷設。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應與道路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管線的,應提前征得交通部門同意。
辦理城市地下管線規劃許可手續時,須同時提交與市規劃城建檔案館簽訂的建設工程檔案報送承諾書以及與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簽訂的管線測繪委托書。管線放線及竣工測量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知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放線,并依據相關規定到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線手續,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施工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依據規劃許可的內容,按照國家規范及佛山市有關技術規定進行覆土前的地下管線跟蹤測量;
對必須即時覆土的管線,須經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現場確認,建設單位按相關要求做好竣工測量標注記錄后可以先覆土,再由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按要求進行測量。
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按時恢復原樣;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應及時完成竣工測量成果資料,提交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入庫與更新;未通過審核入庫的,不得進行規劃驗收。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持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報告、成果入庫意見等資料向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認定,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不得將工程結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994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