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辦中小學章程范本
公辦中小學章程是怎樣擬定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公辦中小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年公辦中小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加強現代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促進公辦基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國辦發〔2011〕37號)精神,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堅持以創新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為基本途徑,推動公辦教育機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激發學校辦學活力,提升學校辦學效益。
第三條 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協調的原則,努力構建以公益目標為導向,內部決策規范、激勵機制健全、外部監管有力的治理結構,統籌科學配置教育資源,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
第四條 統籌兼顧、協同推進,切實將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與深化教育管理體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銜接。
第五條 本章程是XXX學校理事會和校務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對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及學校全體人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六條 XXX學校是政府舉辦的公益X類事業單位,享受政府財政全額撥款,同時接受社會捐助。截至X年X月X日,學校總投入辦學資金XXX元。
第七條 XXX人民政府為XXX學校的舉辦機構(單位),XXX教育局行使具體管理權力。
第八條 XXX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XXX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XXX學校法定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 XXX學校位于XXX市(縣、區)XXX路XXX號。
第二章 辦學原則、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學校辦學原則、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落實《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培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條 學校業務范圍(教育目標):小學六(五)年制義務教育(中小學九年制義務教育)。XXX教育實踐基地。
第三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組成與產生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學校的決策、監督機構。理事會對舉辦方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理事會每屆任期3—5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代表、學校教職工代表(含管理層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和熱心教育事業的學生家長代表共同組成。
第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由以下幾種方式產生:當然理事(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政府部門委派或提名推薦、學校(家長委員會)推選、向社會公開招募。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9—17名,產生辦法及參考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1—4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教育、人事、財政、機構編制以及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委派或推薦。
(二)校方代表4—6名: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擬任校長為當然理事,其他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教育專家學者2—3名:由本行政區域內人大(政協)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征詢有關學校、社會組織等機構意見推薦產生。
(四)熱心教育事業的家長代表2—4名:面向學區內學生家長公開招募產生,學校家長委員會可推薦人選參與公開招募,并由家委會選舉產生。
(規模較大的學校,可視情設立理事會常務委員會,常務理事5—7名,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選舉產生,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相關工作。)
第二節 理 事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屆滿可連選連任。當選理事由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理事會頒發聘任書。
第十七條 理事應具備良好的社會責任、個人誠信和履職的相應知識技能,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熱心公益教育事業。
第十八條 理事不因理事資格領取薪酬,因履行職責發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在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對管理層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單位章程或決議的人員提出解聘建議;
(四)視情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五)參與或獨立開展相關調查研究,向理事會提出有關議案;
(六)理事會依法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章程和工作紀律;
(二)認真履行職責,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完成理事會委托的相關任務;
(四)支持配合學校開展教學改革、社會調查、社區服務等教育實踐活動;
(五)配合協調學校、家庭和社會各方面的關系,調動社會參與積極性,利用各種資源為學校發展和學生培養服務;
(六)不得通過理事會任職獲取任何非法利益;未經授權不擅自公開涉及學校、師生、家長等信息;
(七)審議有關與自己或親屬可能會產生利益沖突的議案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八)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空缺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增補缺額,新任理事完成當屆余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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