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事訴訟答辯狀格式范文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民事訴訟答辯狀格式范文,僅供閱讀參考。
2016民事訴訟答辯狀格式范文1
答辯人:張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鎮(zhèn)____村。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____勞仲案字【____】第____號),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現(xiàn)答辯如下:
原告訴稱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實。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總經(jīng)理叫被告到辦公室談話,說公司經(jīng)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可以補給一個月工資,不要再來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說,本人在公司已連續(xù)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僅補給一個月工資實在太少,于是當場表示不同意。總經(jīng)理便勸說,私人企業(yè)就是這樣:忙時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辭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領導沒有安排工作,事實上公司已處于停業(yè)狀況,其他員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數(shù)管理人員還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財務部準備結算下鄉(xiāng)補貼,也沒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沒有找過被告協(xié)商,也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被告認為在原告單位連續(xù)工作已超過十年,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簽訂,而且勞動合同未到期即被無故解除勞動關系,又不愿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這種單方任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男袨椋黠@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被告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告起訴狀中訴稱,“被告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崗位讓被告繼續(xù)上班”,并提供一份《情況說明》作為證據(jù)。這完全是不顧事實胡說,被告根本沒有說同意解除。況且,提供《情況說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員,還在公司繼續(xù)上班,與公司有直接利害關系,只是出于被迫無奈,才違心出具書面證明,故法院不應采信。
原告在起訴狀中訴稱:“雙方事實上已經(jīng)就解除勞動合同及補償方案達成一致。”如果確實如此,原告為何遲遲不按雙方達成一致的方案給予補償呢?既然已經(jīng)“達成一致”,為什么至今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可見,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否則,被告何必向勞動仲裁申訴呢?
事實是原告經(jīng)營困難,裁減人員,才不讓被告上班,導致被告失業(yè)。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但時隔半個多月,原告既未通知被告繼續(xù)上班,也沒有出具證明并為被告辦理有關手續(xù)。既然已被原告解雇,無法挽回,為了及時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維持日常生活,無奈之下,只好要求原告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以便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申請。如果另外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何必去申請呢?況且,為了辦理申請,到原告單位求爺爺告奶奶,不知跑了多少次,為什么原告領導見到被告后讓其“擅自離開崗位”而不管不問呢?
本案雙方發(fā)生糾紛后,直到原告收到勞動仲裁開庭通知書才許諾被告只要撤銷申訴,可以另外安排崗位繼續(xù)上班。原告大概發(fā)現(xiàn)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實未到期,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后,也許對其不利,才故意這樣說。
其實這完全是騙人的把戲,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為公司經(jīng)營確實發(fā)生嚴重困難,原先一起上班的員工都已被解雇,也沒有得到經(jīng)濟補償。被告若不向勞動仲裁申訴,也肯定會同其他員工一樣,絕不可能獲得補償。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申請,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單位上班。如果確實如同原告所說,為何不早說呢?由此可見,原告這樣說的目的是為了蒙騙法官。
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的理由,既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應負的經(jīng)濟補償責任。
鑒于上述實際情況,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駁回原告訴稱,維持勞動仲裁對本案作出的裁決,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6民事訴訟答辯狀格式范文2
答辯人:____集團公司
住所地:____市____區(qū)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因與______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原告訴稱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參加訴訟,原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為依法成立、經(jīng)依法登記、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原告發(fā)生承攬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分公司,依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當事人資格,應當作為訴訟主體獨立參加訴訟。
該承攬合同糾紛為原告與分公司簽訂,總公司并不知情,對于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及其履行情況均無從得知。原告訴稱與分公司存在承攬合同糾紛,分公司有獨立訴訟資格,原告應該以分公司為被告,無權直接起訴總公司。
二、原告訴稱,20___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負責人ZZ在其承攬合同中簽字,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確認。而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負責人為“楊惠生”,若原負責人ZZ真的對所拖欠貨款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負責人Z經(jīng)理的真實姓名;且原告并沒有提供所稱的承攬合同,也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該承攬合同的真實性,不排除偽造的可能性。
三、____集團陜西分公司原負責人________已涉嫌經(jīng)濟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偵查,下落不明,并將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及其他材料帶走,致使總公司無法掌握其他的證明材料,對本承攬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及是否屬于ZZ的個人行為等重要事實無法明確,更無法考證,需要等ZZ歸案及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攬合同糾紛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有待核實。
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告無權起訴總公司,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第65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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