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全文
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制定了《洛陽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洛陽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活動以及旅游開發、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把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旅游綜合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旅游業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級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保護、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市場開發、旅游產業發展等進行統籌安排;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重大旅游項目建設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資源保護以及旅游項目、設施、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具體要求。
旅游資源豐富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鄉村旅游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游公共服務體系以及配套設施建設。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用于支持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旅游形象推廣和旅游產業促進。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事項給予鼓勵和支持:
(一)投資重大旅游項目的;
(二)創作具有歷史文化內涵和獨具特色的文藝作品以及開發生產特色旅游商品、紀念品的;
(三)利用旅游資源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和全省性的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大型活動的;
(四)依托工業、農業、林業、體育、科技、文化、文物、水利、漁業、教育和衛生等資源,開發旅游產品,創建旅游品牌,發展工業旅游、生態旅游、文化旅游、休閑旅游、研學旅游、尋根旅游等特色旅游項目的;
(五)利用教育資源,促進旅游科研、教學和職業培訓,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的;
(六)參與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的。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旅游交通標識、旅游導向標識等旅游標識系統和旅游停車場、自駕車營地、旅游公廁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旅游建設,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交通樞紐、商業中心、旅游景區(點)、車站、機場、碼頭等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詢機構或者導覽設施,為旅游者和城鄉居民提供本地及周邊區域相關旅游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監測和旅游公共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在開放、共享、有效、安全的原則下,采集和發布旅游公共信息數據、產業運行監測分析數據、旅游者群體行為數據等。統計、公安、工商、交通、民航、鐵路、通信等部門應當支持并與旅游主管部門實現涉旅信息共享。
旅游經營者和其他相關組織應當如實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旅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編制旅游市場開發總體規劃和推廣營銷規劃,創新旅游營銷模式,確立旅游形象和推廣促銷主題,開發境內外旅游市場。
文化、外事、文物、林業、園林、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旅游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通過政府采購、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資質的旅游服務企業承辦交通、食宿、會務、接待等服務事項。
第三章 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第十二條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項目審批前,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以及其他建設項目對旅游資源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聽取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三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并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狀況,并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止生態破壞。
利用民族文化歷史建筑等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涉及文物保護和宗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旅游項目開發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規定,不得污染環境。鼓勵旅游項目開發和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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