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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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村資金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員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根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注冊名稱:××農村資金互助社
注冊資本:××萬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縣 ××鎮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社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第五條 本社依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設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對由社員股金、積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的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
第七條 本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本社的組織與行為、本社與社員、社員與社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條 本社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十條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本社經營以下業務:
(一)辦理社員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
(二)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三)辦理同業存放;
(四)辦理代理業務;
(五)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符合審慎要求);
(六)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條件,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農民及農村小企業。
(或: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條件,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農村經濟組織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成員)
第十二條 農民向本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本社所在的××鎮(鄉)或行政村內;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本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小企業向本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本社所在的××鄉(鎮)或行政村內;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本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向本社入股;
(二)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六條 本社每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元,每個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元,入股金額為元的整數倍。單個農民社員或單個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金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的10%。
第十七條 社員繳納股金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條 本社向入股社員發放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本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積累為自己或他人擔保。
第二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本社社員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提出全額退股申請;
(二)本社當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凡要求退股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農村小企業社員應提前6個月向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向經理)提出,經批準后辦理退股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后終止。
第二十三條 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四條 社員資格終止后的1個月內,本社以現金形式返還該社員的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員,經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批準,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員如有未歸還貸款,以該社員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員積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該社員應通過其他方式償還。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三)以欺騙手段從本社取得貸款;
(四)惡意逃廢在本社的債務;
(五)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認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社建立社員名冊,社員名冊載明以下事項:
(一)社員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或企業法人代碼、住所;
(二)社員所持股金金額、投票權確認數;
(三)社員所持股金證書的編號;
(四)社員繳納股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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