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范本
如今各種種植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成立,那當然少不得合作社的章程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種植(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范本,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種植(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于xx年xx月xx召開設立大會,由xx人發(fā)起。
本社名稱:xx市xx種植(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為:xx萬元人民幣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肇東市xx鎮(zhèn)(鄉(xiāng))xx村
郵政編碼:xx
聯系電話: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主要業(yè)務范圍:組織采購成員用于xx種植(養(yǎng)殖)所需的生產資料,組織種植(養(yǎng)殖)、收購、銷售、貯藏成員種植(養(yǎng)殖)的xx,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包裝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xx種植(養(yǎng)殖)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具體出資方式:xx人均以貨幣方式出資,xx出資xx萬元、xx出資xx萬元、xx出資xx萬元、xx出資xx萬元、xx出資xx萬元,共計出資xx萬元。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yè)務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
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帳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fā)展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yè)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種植(養(yǎng)殖),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yè)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guī)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zhí)行監(jiān)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議。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經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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