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新規明年起實施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信用卡利率標準、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預借現金業務等作出了新的規定。新規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后,剁手族透支的利息相比現在,最高可能打七折,免息期還可以超過60天,甚至每個月的最低還款金額還可以和銀行進行協商。
變化1 透支利息最高每日萬分之五,可打七折
目前,各家銀行的透支利息是每日萬分之五,折合成年化利率高達18.25%。此次《通知》取消了現行統一規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標準,實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區間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7折。也就是調整之后,日利率萬分之五則變成上限,而下限則在萬分之五上打七折,即萬分之3.5,也就是說,以后銀行收取用戶透支利率將在0.035%—0.05%之間。
新規實施以后,大家辦信用卡可以挑挑揀揀,選擇透支利率相對較低的了。
此外,新規規定,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變化2 滯納金改叫“違約金”,還多少可有商有量
賬單到期時還不上最低還款額?那就必須交滯納金了。信用卡滯納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實際還款額低于最低還款額的情況下,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要支付滯納金。
目前,銀行收取的滯納金比例由央行統一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一名用戶信用卡消費了1萬元,最低還款額為1000元,到期還款日之前沒有還款,銀行目前收取的信用卡滯納金大多為1000元乘以5%,在實際收費中,滯納金收取最低1元。需要注意的是,滯納金收費的基數是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
不過,由于各家銀行政策不同,所設的最低額度也不盡相同,目前各行對于滯納金最低收費標準不一,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浦發銀行的滯納金收費標準中,對于最低收費標準要求較低,沒有門檻或者有5元起的最低收費標準。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等最低滯納金收取標準為最低10元或20元。此外,部分銀行還設置了滯納金收費上限,工商銀行規定滯納金最高收取500元,華夏銀行最高收取2000元。
在信用卡新規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但這并不等于還不上也不用罰錢,而是改為由銀行收取“違約金”。在《通知》中,央行規定,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也就是說,今后違約金怎么收取,可能將由信用卡中心與持卡人共同決定,持卡人將有機會“貨比三家”。
不過,多位銀行業人士表示,這還不能代表持卡人有了完全的議價權,“比如降低甚至免收逾期違約金,持卡人可能延遲很久還款甚至不還,這樣銀行就要背負壞賬增加的風險,所以預計和此前不會有很大變化”。
變化3 ATM每日取現額度增至一萬元
對大部分持卡人來說,信用卡預借現金并不陌生。而此次新規對預借現金業務也進行相關規定。
預借現金分為三類:提取、轉賬和充值。首先,提取是指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以現鈔形式獲得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由現行的每卡每日累計2000元,提高到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持卡人通過柜面辦理信用卡額度內的現金提取業務,額度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這項限制的取消將更加方便持卡人向信用卡“借錢”。
現金轉賬,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通知》首次允許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儲蓄卡賬戶均為結算賬戶),但不得轉至其他信用卡賬戶(信用卡代償業務)和他人銀行結算與支付賬戶。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
變化4 信用卡可充值支付寶微信,利息按取現算
現金充值方面,是指持卡人將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
充值的現行政策是不允許使用信用卡向諸如第三方支付賬戶充值,這次變更為由銀行自行確定是否允許預借現金額度的資金劃轉到本人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也就是說,當借記卡沒有充足資金時,信用卡將可以為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充值。
不過,為第三方賬戶充值實際也有指定路徑和限額。央行強調,“規定現金轉賬、現金充值的收款賬戶應分別為本人銀行結算賬戶、本人支付賬戶,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間的轉賬。”
不過,記者也了解到,即便可以用信用卡為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充值,銀行的利息還是存在的。而且,預借現金無法享受免息還款,所以從取現當天起,銀行將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并且按月計收復利。
變化5 信用卡被盜刷,要予以合理補償
《通知》中著重強調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從明確發卡機構信息披露責任、改進非本人交易處理和持卡人損失補償等方面強化持卡人權益保障機制。
《通知》要求發卡機構必須向持卡人詳盡披露信用卡相關信息,并經持卡人獲知與確認。發卡機構需要調整利率標準,必須提前45個工作日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權選擇按原訂協議償還款項后,對信用卡進行銷戶處理,為持卡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
此外,《通知》強調,如果持卡人提出偽卡交易和賬戶盜用等非本人授權交易時,發卡機構應及時引導持卡人留存證據,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差錯爭議處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饋處理進度。
在現行的信用卡業務中,對持卡人的權益保障都是由各發卡銀行自行采用,針對日益突出的信用卡被盜刷問題,各發卡銀行采用各自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務,個別銀行也推出收費的信用卡保險服務。此次《通知》首次要求發卡銀行通過商業保險和計提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對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權交易(盜刷)予以合理補償,以保障持卡人權益。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682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