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志愿者協會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華志愿者協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V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愿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揚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發展志愿服務事業,營造文明健康社會風尚、融洽和諧人際關系,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積極貢獻。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 貫徹國家有關志愿服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務事業,提高社會公眾的認識度和參與度;
(二) 開展志愿者招募、注冊工作,協助政府統籌開發、整合優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務資源,完善社會志愿服務體系;
(三) 開展志愿服務相關培訓和專業督導,加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能力建設;
(四) 反映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訴求,調處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維護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五) 組織開展志愿服務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為制定志愿服務政策提供決策依據,開展志愿服務政策咨詢,推動志愿服務立法相關工作;
(六) 倡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務領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七)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動;
(八) 開展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志愿服務組織的交流活動,推進國際項目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協會;
(三) 從事或關心、支持志愿服務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通過;
(三) 由本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協會安排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查核實后,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其嚴重程度,可予以警告、嚴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本協會會費標準;
(五)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 審議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增補部分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 審議本協會的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要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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