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登山協會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簡稱“中國登協”。英文為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MA”。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群眾體育社團,是由熱愛和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集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團體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登山聯合會(UIAA)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
本章程所指登山運動是指海拔超過3500米的高山探險運動,登山運動的相關運動指與登山運動有一定關聯的體育運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指導和推動中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團結全體會員,提高我國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水平;促進我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與國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統一規范并督促其落實;增強國民素質,促進全民健身。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協調、組織和指導本項目的業務,研究和制定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行業規范。
(二)負責研究和制定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三)負責登山戶外運動的安全知識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
(四)協調、指導和促進全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俱樂部的發展。
(五)研究和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競賽規程和規則,審批和組織國際性、全國性以及跨地區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項目的競賽。
(六)負責組建和管理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國家隊或國家集訓隊。
(七)負責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技術難度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的評定,審核運動成績。
(八)負責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定線員、社會體育指導員、高山向導、聯絡官等技術人員的培訓、注冊及資格認證。
(九)負責對外開放山峰的統一管理,審定來華登山隊攀登紀錄,向其頒發“登頂證明書”和“登高證明書”;協助國內登山行政許可審批。
(十)負責組織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項目的場地、裝備、器材的研制和開發,制定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場地、裝備、器材的質量標準及技術使用規范,并監督其實施。
(十一)開展國際交流,組織參加國際相關比賽;發展與境外友好協會和組織間的往來和交流。
(十二)開展符合章程宗旨的與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有關的其他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登山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業體協、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組織;各地(市)、縣、大專院校、中小學校的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各登山俱樂部、戶外運動俱樂部、攀巖攀冰俱樂部、蹦極俱樂部、拓展俱樂部等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登協的章程,熱愛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具有從事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1.組織或參加過一次以上的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動;
2.組織或參加過二次以上的登山相關運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或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確認會員資格、頒發會員證并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舉辦的活動、培訓、比賽的權利。
(三)有對本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團體會員有為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五)團體會員有指導本轄區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的權利。
(六)經本會及有關部門批準,團體會員有舉辦本地區、本系統內的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登山協會章程,執行本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及其團體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及其團體會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
(六)積極開展和參加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七)積極發展會員,并為其作好服務工作。
(八)積極宣傳登山運動及其相關運動,普及有關知識和技術技能,提倡科學指導,反對盲目行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退會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書,在不損害本會及其會員單位的利益和名譽的前提下,自由退會。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及其團體會員單位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行為,經本會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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