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制定了《遼源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遼源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和促進我市經濟健康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吉政發〔2010〕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對本單位預防職業病危害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果承擔全部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實施的依法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表彰;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依法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繳納保險費;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體責任,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本單位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生產工藝技術及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產權變動期間,主要負責人變更的,產權的轉讓方和接收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有關變動、變更文件中明確安全生產事項。協議應當約定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變動變更期間雙方各自行使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起止期限;
(二)變動變更期間雙方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三)變動變更期間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辦法;
(四)變動變更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
(五)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產權的接收方或者破產清算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文件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報所在地政府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煤礦企業的協議同時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同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雙方未明確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實際控制企業管理職能或者控制資金的一方應當對事故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領導組織推動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決策機構和領導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協助決策機構和領導組織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決定處理;
(六)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主持或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八)組織本單位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按規定監督或者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本單位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十一)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主持或參與制定事故應急預防措施,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參加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至少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中層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各類專項工作負責部門和人員的專項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安全生產檔案、原始記錄和臺賬應按規定如實填寫,按期限保存備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三)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逐級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十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事項:
(一)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全年預算;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是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人,要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做到安全資金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項使用;
(三)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和工藝的更新以及技術檢測檢驗、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整改安全事故隱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門用于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新員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和再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單位或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依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據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專項教育,使從業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要不間斷推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采用安全生產新科技成果,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重大危險源有效監控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查、檢驗、檢測,嚴格記錄,制定并落實重大危險源專項管理責任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不斷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的技術監控水平,投入足夠的資金裝配先進的技術設備,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遠程數據和影像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的預警控制能力靈敏高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積極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較大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作業現場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現場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排除?,F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資格人員時,可聘請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資格的人員兼職。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措施。制定應急預案要堅持“應急在崗位,響應在部門”的原則,以一線操作崗位為重點全方位涵蓋本單位各個層級和部位;應急預案和措施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在取得行政許可后不能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文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做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經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審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三十六條所有承包項目和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補償等事故善后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
(六)其他應該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檢查,消除違法違章因素。要以崗位自查制度為基礎,建立班組檢查、車間檢查、分廠檢查、綜合管理部門綜合檢查、總部領導帶隊重點檢查和群眾性的檢查等分級分類檢查和問題整改制度。通過檢查及時消除違法違章行為和安全隱患;對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整改計劃,限期解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每次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記入檔案,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第三十九條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況;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各類事故隱患;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不脫產安全員,在生產小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教育;
(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四)發現生產中有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對安全生產工作中遵章守紀、年內未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管理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等組織要協同合作,齊抓共管,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并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展開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瞞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分擔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提高對事故受害人員或者受害人員家屬經濟賠償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支持工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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