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赴歐盟植物檢疫的考察報告
赴歐盟植物檢疫考察報告為了解歐盟植物檢疫管理模式、運行機制、法規建設,學習檢疫隔離溫室的設計、建造及使用管理經驗,3月10至23日,結合中英農業科技交流項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農經司、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種植業管理司、規劃設計研究院、全國農技中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考察團赴英國、荷蘭及法國對歐盟植物檢疫工作進行了考察。在歐期間,考察團拜訪了英國環境、食品及農村事務部,考察了英國農業部中央科學研究院、蘇格蘭作物研究院、國際園藝中心及其檢疫隔離設施,參觀了荷蘭溫室公司、法國瑞奇公司等溫室制造企業,獲取了大量相關信息,圓滿完成了考察任務。現將考察情況簡報如下(檢疫隔離溫室技術報告附后)。
一、歐盟檢疫基本情況
農業在歐盟經濟中占有較大比重,為保護農業生產安全并服務農產品貿易,歐盟十分重視植物檢疫工作,建立了較為健全的植物檢疫體系。
(一)有效的管理模式
歐盟是一個由15個獨立國家組成的經濟政治聯合體,奉行共同的農業政策,包括檢疫政策,這種特殊的環境產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檢疫管理模式。
在歐盟層面,歐盟理事會負責植物檢疫基本法規的制定及重大檢疫問題的最終決策,歐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包括制定實施細則、提出經費預算、協助成員國開展檢疫檢驗、核查疫情發生及處理情況、與非歐盟國家簽訂檢疫協定并組織農產品進口預檢等。為加強協調,歐盟成立有植物檢疫專門委員會,參與檢疫措施的制定與實施。重大檢疫決策,先由專門委員會討論評議,取得一致后,組織實施,否則須提交歐盟理事會做最終決定。
在成員國層面,通過將歐盟檢疫法規本國化執行統一的檢疫政策。根據歐盟植物檢疫法的要求,各成員國均設立或指定了一個中央職能部門即國家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植物檢疫事務的協調,并統一管理本國的植物檢疫工作。盡管各國的國家植物檢疫機構名稱不盡相同,有植物檢疫局、植物保護局、質量政策局等,但無一例外均隸屬于農業(農漁食品、農林)部,并通過在各地設立下屬機構垂直管理全國植物檢疫工作,既無內外檢之分,也無農林業之別。
(二)完善的政策法規
長期以來,歐盟十分重視檢疫法制建設,形成了完備的法規體系。依法檢疫是歐盟植物檢疫工作的顯著特征。
一是體系完備。歐盟檢疫法規體系由基本“法”、行政法規和雙(多)邊協議三個層次構成。針對全局性檢疫問題,制定嚴格意義上的基本“法”,其核心是植物檢疫法,也包括馬鈴薯癌腫病、胞囊線蟲等10多項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法令。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基本“法”明確要求歐盟委員會制定具體辦法和程序,包括委員會令、決定及建議等110項,既有行政法規,又有技術標準。歐盟委員會還與各國簽定了相當數量的雙邊、多邊協議。
二是制修及時。歐盟檢疫立法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根據檢疫工作變化情況,不斷修訂行政法規,并對基本“法”做必要修改,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盡可能符合實際需要。以植物檢疫法為例,1977年頒布,其后23年內進行了大大小小39次修改,2000年又歸納歷次修改,制定頒布了新的植物檢疫法。
三是要求極嚴。歐盟檢疫法規是成員國必須遵循的最低要求,成員國有權通過本國立法確定高于歐盟的具體要求。如為保護本國農業生產安全,英國對健康種苗傳帶某些病蟲的允許量比歐盟低、發現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后的禁種年限也長于歐盟。發生馬鈴薯金線蟲和白線蟲的地塊,歐盟分別禁種馬鈴薯5年和10年,英國則要求禁種6年和12年。
(三)科學的檢疫做法
在農產品檢疫方面,歐盟做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一方面,根據疫情發生分布,將一些檢疫性有害生物列入名錄進行檢疫,確保符合既定的檢疫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歐盟委員會的建議,歐盟理事會經常對名錄進行修訂補充。
歐盟檢疫名錄分6大類,包括《禁止傳入傳播的有害生物名錄》、《禁止隨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傳入傳播的有害生物名錄》、《禁止進境植物(植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名錄》、《滿足特定條件方可進境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名錄》、《進境前必須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名錄》、《需采取特殊檢疫措施的植物(植物產品)名錄》等,涉及有害生物、植物、植物產品及栽培介質等多達351種(類)。部分名錄還根據有害生物在歐盟有無發生、植物(植物產品)是否源于歐盟、對象物關系整個歐盟還是特定保護區等,進行了細化分類,操作性極強。
歐盟各國圍繞《進境前必須進行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名錄》開展農產品檢疫工作。一是對名錄中源于歐盟的對象物實施檢疫。各成員國植物檢疫機構委派植物檢疫人員進行產地檢疫,每年或每茬不少于1次,必要時作室內檢驗。對農產品加工、儲存場所、包裝材料和運輸工具也要進行認真的檢驗,確保輸往其他成員國的農產品具有良好的植物衛生條件;二是對名錄中來自非歐盟的對象物實施檢驗。進口農產品不管最終銷往哪個成員國,原則上要在進入歐盟的第一個成員國口岸進行檢疫,核發植物檢疫證書(即統一的植物護照)后,才能在歐盟境內流通,以確保輸入歐盟的農產品具有良好的植物衛生條件。
為確保各項檢疫要求落到實處,歐盟還采取了以下幾項措施:一是對作物生產者和進口商進行注冊登記,相關信息要伴隨其生產或經營的農產品流通,力求每一批農產品都可以回溯到它的源頭;二是根據需要實施市場檢疫,帶有植物檢疫證書的農產品跨成員國邊境流動時無需檢疫,但在市場流通時要接受必要的核查;三是對進入保護區的農產品提出特殊要求,符合要求才能進入保護區;四是歐盟委員會可組織成員國對進口農產品實施原產地預檢。
(四)嚴格的疫情處理
歐盟要求,成員國發現新的有害生物,無論是否列入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只要是首次發現,都要立刻報告歐盟委員會,并通知有關成員國采取緊急調查和處理措施。必要時歐盟委員會植物檢疫專門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調查,論證成員國采取緊急措施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予以認可或提出處理要求,采取包括染疫植物(植物產品)銷毀、栽培介質及包裝材料處理、生產工具、包裝儲存場所及運輸工具消毒等處理措施。一旦確定疫情隨某一批農產品傳入,歐盟委員會將對其流通過程進行回溯,并通知相關成員國,采取必要的調查處理措施,加強對該類農產品的檢疫檢驗。
(五)可靠的經費保障
鑒于植物檢疫的公益性和重要性,歐盟委員會適時提出增列檢疫項目,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檢疫工作的實際需要,主要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購建檢疫儀器設備。適應建立內部統一市場需要,歐盟十分重視檢疫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檢疫檢驗所需儀器和疫情處理設備。在經費分配上優先考慮進口農產品集散地、與非成員國交界的邊境地區,特別是對處于農產品進出口通道位置的成員國給予重點傾斜,支持力度最高可達實際支出的50%。二是補助植物疫情處理。成員國一旦發生疫情,威脅歐盟整體或局部,可向歐盟申請疫情處理經費補助,用于保證檢疫措施的落實和彌補檢疫處理的直接經濟損失,支持力度可達50%。如進一步處理關系整個歐盟的安全,還可追加部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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