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內容剖析
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制定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內容剖析,歡迎大家閱讀。
國務院日前頒布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條例》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新建建筑節能從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銷售和保修六個環節予以規定
針對新建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對新建建筑節能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在規劃許可階段,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在建設階段,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不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并及時報告。
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稐l例》還對新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了專門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在商品房銷售階段,《條例》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在使用保修階段,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低成本措施
針對既有建筑節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并同步進行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
資金方面,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條例》還對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作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條例》還例舉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條例》的種種情形,規定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分、罰款、承擔賠償責任、責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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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73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