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于201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和本省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大風(龍卷風)、暴雨、暴雪、寒潮、低溫、霜凍、道路結冰、冰雹、高溫、干旱、雷電、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旅游、質量技術監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供電、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氣象工作協理員和村(居)民委員會確定的氣象工作信息員,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氣象監測與傳播設施維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應急聯絡、災情收集和報告等工作。
第五條 公民應當學習氣象災害防御知識,關注氣象災害風險,增強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第六條 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氣象人才,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水平。
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技術標準體系,指導和規范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災害種類制定本地區和有關行業、領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的運行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并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象防災減災標準化鄉(鎮)、村的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對氣象工作協理員和氣象工作信息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八條 交通、通信、廣播、電視、網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油、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等重要設施和機場、港口、車站、景區、學校、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防御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檢查制度,及時消除氣象災害風險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應急預案和檢查情況,應當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御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氣象災害情況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御指引,并在相應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發放、發布,指導公眾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氣象災害防御指引應當包括當地主要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應對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應當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危害,統籌考慮河湖水系、道路系統、城鄉綠化建設和其他公共空間實際情況,科學規劃防洪排澇體系和通風廊道系統,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危害。
編制機關在組織編制前款規定的規劃時,應當就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參數、空間布局等內容,書面征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第十一條 寒潮、暴雪、低溫等多發地區,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引導農業、林業、漁業生產者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加強設施農業保溫措施;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和供電、通信等單位應當加強道路、自來水管道、供電、通信線路的巡查,采取防凍措施,儲備必要的清雪除冰裝備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評估的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范圍和具體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定期進行數據更新。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研究確定氣象災害風險臨界值。
制定道路和軌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使用的氣象災害風險數據,應當采用氣象災害數據庫的數據和氣象災害風險臨界值。
第十五條 建立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御氣象災害風險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保險機構發展天氣指數保險、巨災保險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70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