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關于不予賠償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中規定哪些情形是不予賠償的?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國家賠償法關于不予賠償的情形,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概括性規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目前法律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和郵政傳遞中造成的損失。
相關知識
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國家賠償法是規定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我國1994年5月12日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內容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是對憲法關于公民受到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不法侵害有權獲得賠償的規定的貫徹實施。制定國家賠償法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對促進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賠償
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全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行政賠償的范圍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侵害下列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①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死亡的;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⑥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⑦違法對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⑧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⑨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司法賠償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賠償范圍
國家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承擔賠償責任:①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②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措施的;③對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
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具體為:①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③因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④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的程序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屬刑事賠償的范圍之一,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或者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由賠償委員會按照非訴訟程序解決,并制作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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