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產業扶貧項目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業扶貧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我省產業扶貧工作水平,加快貧困農戶脫貧致富步伐,制定了陜西省產業扶貧項目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陜西省產業扶貧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產業扶貧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我省產業扶貧工作水平,加快貧困農戶脫貧致富步伐,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陜發[2011]13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陜財辦農[2012]264號),《陜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等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業扶貧項目是指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進行扶持、補助和貼息的,能帶動貧困農戶增收的生產發展項目。具體包括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產業化扶貧項目、科技扶貧項目和信貸扶貧項目。
第三條產業扶貧項目圍繞區域特色主導產業,按照“一村一策、一戶一法”扶貧方略,以培育貧困地區優勢主導產業和貧困戶增收致富為目標,堅持“瞄準貧困、突出特色,整合資源、注重效果,民辦公助、擇優扶持”的原則,因地制宜選擇項目,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
第四條產業扶貧項目在扶持區域選擇上,按照國家連片特困片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連片特困片區縣及面上有扶貧任務縣的先后順序,擇優扶持。在同等條件下,對國家片區縣和國家重點縣的項目優先扶持。與移民搬遷安置小區相結合的項目優先扶持。
第五條各級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業扶貧項目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在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
第六條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是指直接扶持貧困戶圍繞區域主導產業,發展生產,提高收入水平的項目。包括整村推進項目中安排的產業開發到戶項目和產業扶貧項目中安排的生產發展項目。
第七條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的扶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在陜西省扶貧標準線以下,并登記在冊的貧困戶。
第八條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資金主要用于對貧困戶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及其它增收產業所需的設施、購買種苗種畜等費用的補助。
整村推進項目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70%用于扶持貧困戶發展增收產業,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可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產業發展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最高比例不得超過30%。
第九條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的補助標準為:發展傳統種養業每戶最高補助不超過5000元,發展現代設施農業和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業每戶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0元。具體標準由各縣(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貧困戶生產發展項目實行資金切塊到縣、縣級管理、省市備案的管理辦法。
第三章 產業化扶貧項目
第十一條產業化扶貧項目是指以涉農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為主體,采用現代農業經營模式,與貧困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關系,組織和帶動貧困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的項目。
第十二條產業化扶貧項目重點扶持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按照“企業(合作社) 基地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在貧困地區建設標準化種植和養殖基地、發展山林經濟、開發鄉村旅游等帶領貧困戶增收致富的項目。
第十三條申報產業化扶貧項目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國家注冊登記機關依法注冊登記并運行兩年以上;
(二)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三)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貧困戶達到一定數量:企業應達到100戶以上;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協會應達到30戶以上或貧困戶社員占30%以上;
(四)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和涉稅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涉及貧困農戶參股的項目申報單位除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負債率低于70%;
(二)連續贏利2年以上,不拖欠職工工資;
(三)有注冊商標和品牌,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近兩年內未出現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和扶貧義務。
第十五條產業化扶貧項目資金的70%用于對項目區內貧困戶按照項目實施規劃發展種養業、加工業等增收產業及參股、土地流轉進行補助,對每個貧困農戶的補助標準最高不超過1萬元,具體標準由各市縣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實際確定;30%用于對項目建設所需的良種和專門技術引進、建設標準化示范設施、為貧困戶提供技術服務和培訓、市場培育和開發、生產標準及質量安全標準制定等關鍵環節的補助。
第十六條鼓勵各類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協會)吸納貧困農戶參股,安排貧困農戶青壯年勞動力就業。對貧困農戶到扶貧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股進行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每個參股貧困農戶不超1萬元執行,補助資金作為貧困農戶的入股資金,量化為每個參股貧困農戶的股份。貧困農戶作為股東,依法享有其股東權益。
第十七條為了鼓勵項目區內耕地、林地向涉農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協會流轉,在當地土地轉包費用的基礎上,給貧困戶再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能超過當地年土地轉包費用的50%,每畝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元。對貧困農戶的一次性土地流轉補助可從70%的到戶補助資金部分支出。
嚴禁以實施產業化扶貧項目為名,強迫貧困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八條產業化扶貧項目實行省級管理制度。每年由省扶貧辦、省財政廳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扶持重點和資金預算額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縣級按照年度產業扶貧項目申報指南在本行政區域內征集項目,擇優申報;市級根據項目控制指標編制項目計劃,報省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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