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活動,制定了《烏魯木齊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烏魯木齊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活動,提高院前醫療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益,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受理、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規劃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經費投入及人員、物資保障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依法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財政、公安、民政、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急救中心應當面向社區、學校、企業等單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公益培訓。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進行捐助和捐贈,并依法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市急救中心直屬急救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共同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市急救中心直屬急救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設置、審批和登記。
第九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和實施工作;
(二)通過“120”呼救專用電話二十四小時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管理、統計報告等制度,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正常運作;
(四)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科研、學術交流;
(五)參與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急救中心直屬急救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接收、救治急、危、重傷病員;
(三)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的登記、保管和上報工作;
(四)遵守院前醫療急救的救治、轉送等相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保障所屬急救站正常運轉,對其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體育場館、會展場館、旅游景區、大型商場、賓館飯店、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區,應當建立群眾性的救護組織,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業務培訓。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每五萬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輛急救車輛。
邊遠山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急救車輛,市急救中心應當配置特種急救車輛。
第十四條 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屬急救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急救車輛,定期對急救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清潔、消毒和檢驗,保證急救車輛車況良好。
第十五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對急救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設置與全市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量相適應的“120”呼叫線路,配備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務。
第十七條 市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和急救站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和水平。
市急救中心應當定期對指揮調度人員進行崗位培訓、考核,提高其應急處置能力和急救專業知識與技能。
第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
醫師和護士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醫療救護員應當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并經市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
第十九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在接到呼救信息后立即發出調度指令。市急救中心直屬急救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后迅速派出急救車輛。
市急救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電子派車記錄等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急救車輛及人員應當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趕赴現場對傷病員進行救治。
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人員應當及時將傷病員送往醫療機構,并報告市急救中心提前通知醫療機構做好搶救準備。
急救車輛到達后,接診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接診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
第二十一條 院前醫療急救的出車、出診、搶救、治療等收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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