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重新修訂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1號)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5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5日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其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林業、海洋漁業、質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
第八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規范和督促會員依法進行生產經營。
鼓勵志愿者組織協助或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建立組織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評議、考核工作機制。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準制定、監督檢查、突發事件應對、案件查處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生產經營規范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設有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產品注冊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及時、有效。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其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配送食品臺賬,并可以現場提供企業總部留存的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運輸、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備與銷售食品相適應的保溫設施,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位置以及外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與食品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食品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應當設立專區或者專柜;經營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取防塵遮蓋、設置隔離設施、提供專用取用工具等保證散裝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八條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委托生產的食品,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同時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
第二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或者其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設備、設施,合理劃定功能區域,保持場內環境整潔,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設立檢驗機構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也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查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開管理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公示抽樣檢驗檢測結果等安全信息,并將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報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鼓勵其他市場建立與其交易規模相適應的食用農產品安全檢測制度,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
第二十二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每年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查驗并核對所經營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內容與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一致性。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其銷售場所設立專柜或者專區,設置相關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標注的貯藏方法存放相關食品。
第二十三條 從事銷售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查驗所經營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對產品名稱及生產批號、生產日期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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