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瓶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氣瓶事故,出臺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瓶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氣瓶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運輸、經營、使用等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
氣瓶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消防滅火器用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壓力容器以及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氣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權分明、協同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對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運輸、經營、使用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檢驗的許可管理及其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涉及氣瓶充裝、檢驗及瓶裝氣體運輸、經營、使用的公共安全管理, 負責瓶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發瓶裝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使用車用氣瓶的機動車登記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瓶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管理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運輸企業相關人員的資質認定,負責對瓶裝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瓶裝燃氣的經營許可管理,以及瓶裝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燃氣外其他瓶裝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和安全使用許可管理,以及其他瓶裝危險化學品經營、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運輸、經營、使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本部門依法獲得的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線索和證據,應當及時移交同級有權處理的氣瓶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可以直接采信移交的證據。
其他涉及氣瓶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調處理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氣瓶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將氣瓶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發現瓶裝氣體使用者違規使用瓶裝氣體應當及時制止。
第五條 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燃氣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實施行業自律監督,發布行業誠信信息,開展基于提高安全、質量和服務水平的行業企業品牌建設。
第六條 負有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氣瓶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氣瓶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氣瓶安全意識。
行業協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學校、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氣瓶和用氣安全知識普及活動,倡導安全使用瓶裝氣體,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氣瓶充裝單位和瓶裝氣體經營單位應當對瓶裝氣體使用者宣傳危險性警示要求,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引導正確使用瓶裝氣體。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氣瓶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氣瓶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運輸、經營、使用單位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鼓勵投保人圍繞氣瓶使用安全與保險公司協商擴大安全責任保險范圍,使瓶裝氣體使用者的財產和人身權益得到更多保障。
第八條 從事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運輸、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未依法取得許可不得從事相應活動。
第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的使用管理人。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取得氣瓶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氣瓶使用登記證上載明的允許使用氣瓶品種范圍內的氣瓶。
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氣瓶,不得充裝使用。
第十條 氣瓶使用管理人是氣瓶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氣瓶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以下義務:
(一)氣瓶投入充裝前,采用計算機對氣瓶進行建檔登記,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的品種、制造信息、檢驗信息和每只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
(二)對沒有唯一識別的制造出廠編號的氣瓶進行登記前,以鋼印的方式在氣瓶上標識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
(三)在每只登記氣瓶瓶體的顯著位置按規定清晰涂敷使用管理人的登記標志,其內容應當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稱(字號或商號)或者注冊商標、應急救援電話和下次檢驗日期。
(四)對提供給瓶裝氣體使用者的氣瓶安全性能負責。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建立氣瓶采購驗收制度,查驗銷售方出具的氣瓶制造許可資質、出廠資料等,保證所購買的氣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除因使用管理需要從瓶裝氣體使用者回購或者因氣瓶使用管理人兼并重組外,不得購買不能提供合法出廠資料的氣瓶。負責充裝環節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送檢工作,發現存在明顯損傷、距檢驗合格有效期不足一個月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自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送交有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或者報廢處理。
(五)對充裝到氣瓶的氣體質量負責。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危及氣瓶安全。不得充裝與氣瓶允許充裝介質不一致的'氣體。制定氣體質量進貨驗收制度,查驗貨源單位出具的氣體質量證明書并進行必要的檢測,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能力的單位進行。
(六)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遵照執行。
(七)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八)向瓶裝氣體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九)建立臺帳制度,對氣瓶采購驗收、氣體質量進貨驗收、瓶裝氣體銷售以及氣瓶充裝前后檢查等進行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以確保充裝活動有據可查、所充裝銷售的瓶裝氣體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十)制定氣瓶充裝事故風險防范、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練。
(十一)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充裝車用氣瓶的氣瓶使用管理人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在本單位首次充裝的車用氣瓶,應當驗明車用氣瓶的出廠資料、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督檢驗證書以及機動車登記證書等,確認車用氣瓶的制造、安裝符合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車用氣瓶充裝介質與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燃料種類相符;采用計算機對氣瓶進行建檔登記,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的品種、制造信息、安裝信息、檢驗信息、每只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以及機動車登記信息。對擅自改裝或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地級市以上政府規定的車用氣瓶,或者使用重新投入使用的老舊車用氣瓶的,不予登記,不予充裝。
(二)發現充裝的車用氣瓶超過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的,應當督促車用氣瓶使用者及時送檢,并在驗明車用氣瓶的最近定期檢驗報告后更新登記信息。不得充裝超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
(三)采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充裝進行控制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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