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林業專業合作社章程怎么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為目標,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填寫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XX 林業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 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開展造林綠化、森林保護、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林業生產經營管理;
(二)組織林產品和林下經濟產品生產;
(三)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林業生產資料;
(四)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林產品和林下經濟產品;
(五)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六)引進林業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七)對折價入股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形成的實物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在入社后對本社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額或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據。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等內容(提取公積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規定將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并記入成員賬戶)。同時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的林業建設項目;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等金融服務;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開展森林保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森林撫育、荒漠化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等公益性的生態保護活動。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涉林或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等相關活動,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履行本章程的農民、法人和其他公民,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農民成員不低于成員總數的80%,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或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通過的,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遵從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程,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交易合同;
(四)生產食用林產品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完整記錄生產全過程,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五)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出資比例承擔本社的虧損和債務;
(九)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義務等。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均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5%以上或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1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處置財產、投資、對外擔保和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決策方面,最多享有0.5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并在召開成員大會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提出書面退社聲明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經大會決議被終止的。
第十五條 以林地入股,或從事林木經營、森林采伐等經營范圍的成員,退社時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協議,提交書面申請并經合作社大會同意。其他經營類型成員在退社時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或債務,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和債務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完畢;不能履行的由本社與其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可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在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因個人過失、被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被媒體曝光等個人不良行為造成本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應當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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