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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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
第三條公路分為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和專用公路五個行政等級。
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干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者主要供廠礦、林區、油田、農場、旅游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應當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為界限,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與當地城建部門共同商定,并隨城市建設區域的發展變化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條當專用公路的專用性質改變時,經專用單位申請,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可改劃為省道或者縣道。
公路如因改線等情況變化,個別路線(段)失去原有作用,經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核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加強對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把公路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地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并認真組織實施;對一切違章利用、侵占和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確保公路完好暢通。
第七條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規,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違章利用、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有車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繳納各項公路規費的義務。公路沿線有勞動能力的農民和車船等運輸工具,有按國家規定履行公路建勤的義務。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公路事業。
第九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下列各項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本《細則》的實施。
(二)編制公路建設、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計劃執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公路建設、養護工作的檢查和獎懲,采取措施提高路況,保證暢通。
(三)負責路政管理,處理違章,保護路產,維護公路養護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組織公路現代化養護、現代化管理技術的開發,負責交通情況調查和路況登記,培訓公路專業人員,改善技術裝備,交流先進經驗,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調查研究和統計上報公路情況。
(六)負責通行費、過渡費等規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十一條公路發展規劃必須遵循遠近期結合、新建與改建結合、平時建設與戰時需要結合、需要與可能結合的原則,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從整體上提高公路網絡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條各個行政等級的公路發展規劃,按《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管理權限分別制定和審批。年度計劃應當與規劃相銜接。凡經批準的規劃有改變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同意。
第十三條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資金,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籌集。
國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者用車輛購置稅和國務院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資金收入給予補助。
縣道建設主要依靠地方投資與民工建勤的辦法實施,可用國務院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資金收入給予補助。
鄉道的建設主要由鄉(鎮)自辦,或者以鄉(鎮)為主,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邊遠、貧困地區的縣道、鄉道建設,可實行以工代賑的辦法。
邊防、國防公路建設資金,另由國家專項投資解決。
第十五條凡屬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項目,均應當按國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在符合審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項程序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項目和鄉道也可適當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條公路勘察設計任務必須由持有公路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和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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