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收養法》的弊端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朋友發現《收養法》的弊端,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談談《收養法》的弊端,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1降低收養人門檻解除“無子女”“只能收養一個子女”等收養條件的制約
家住湖南長沙的胡女士已經有一個上初中的女兒,但“單獨二孩”政策讓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個男孩的念頭。
“我年紀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說,考慮到家庭情況,她想從老家收養一個男孩。可是,多方詢問后的結果讓她有些郁悶:根據收養法規定,她并不具備收養資格。“沒想到只讓我生,不讓我領養。”
我國收養法旨在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對于收養人的資格認定有著嚴格的規定和限制。現行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只要有一個條件不具備,就不能收養兒童。由于已經有一個女兒,胡女士顯然不符合規定。胡女士的情況并非個案。“計劃生育是收養法遵循的基本原則。”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說,“除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華僑收養之外,收養人均受‘無子女’以及‘只能收養一個子女’的制約。這樣的規定,雖考慮到未成年人對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質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體現。”事實上,計劃生育制度的實施是收養法出臺的重要背景之一,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在當時國家推行獨生子女生育制度的情況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是合理的。如果允許有子女者可以收養,不僅可能會使獨生子女生育制度形同虛設,對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只生一個孩子的家庭來說,亦有失公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費安玲說。但自2009年開始,很多地方開始實行“單獨二孩”政策試點,這就意味著收養法依據的計劃生育政策已發生了變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明確規定,凡是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另行收養,從而將不受一個子女限制的收養人范圍由華僑擴大到更多符合‘單獨二孩’政策的家庭。這樣合理的變動將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養的機會,也符合收養法的立法宗旨。”夏吟蘭說。
2擴大被收養人范圍提高被收養人年齡上限,明確解救出的被拐賣兒童可被收養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機關解救出的被拐賣兒童。也許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可以被收養,但是他們不能。
依據現行收養法的規定,只有3類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對于公安機關解救出來的兒童,由于既不能證明是被父母遺棄,又不能證明已喪失父母,因此他們不能被收養。如果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他們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別是一旦超過十四歲,便再無被收養的可能。
數據顯示,當前被拐賣兒童被解救后,能成功回到父母身邊的比例不到10%。面對這種情況,如何既不阻礙被拐兒童尋找親生父母,又讓確實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孩子能感受家庭的溫暖,仍然是一個難題。
深圳市社會福利院的做法或許可以提供一些參考:這些孩子被福利院寄養到愛心家庭一段時間后可以被正式收養,但為了不阻礙孩子與親生父母團聚,福利院事先會與收養家庭談好,如果孩子父母6歲之前上門來找,收養家庭應無條件歸還,不能索要任何補償;如果孩子父母在孩子6至14歲期間上門來找,則兩家進行商量,親生父母可適當支付撫養費;若孩子年齡已過14歲,就要完全聽從孩子的意見。
地方嘗試只是權宜之計,治本之策在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對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致兒童無法找到其親生父母的,為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先將其作為被監護人加以保護,比如先寄養到一個家庭,對其人身財產進行保護與管理。待經過一段時間后,欲收養者向法官提出申請,經法官確認的確無法尋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后,批準收養申請。”費安玲說,“但是,必須注意留有充足的時間以便相關機構尋找其親生父母,或其親生父母尋找該兒童,較為合理的時間為兩年。”
夏吟蘭建議,“除了現行規定的3類未成年人之外,可增加一個兜底條款,如‘經相關部門審查后認為可以被收養的其他未成年人’,通過司法或民政部門的裁量,為那些不符合現行收養法規定、卻有被收養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保護。同時,對于被收養人的年齡上限應提高至18周歲,這樣更能與其他法律銜接,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3完善收養后監督機制增加跟蹤回訪規定,設立收養觀察期
今年4月,南京市一名9歲男孩被養父母虐待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據調查,男孩于6歲時被收養,學校在去年發現其有被打的現象,身上有被打傷、燙傷、刺傷的痕跡,并且出現心理問題。在多方努力無果后,班主任只得將男孩受傷圖片上傳網絡尋求幫助。
班主任的舉動,是對我國現有收養監管機制缺失的一種折射。現行收養法主要對送養收養程序、條件等作了規定,對于收養后續事宜并沒有相應的規范條款,對于被收養兒童的權益侵犯行為,并沒有懲治手段。
“在國外有試收養階段和回訪機制,由社會工作者定期到收養家庭了解情況,進行追蹤回訪,并撰寫報告,提交給法庭,以確保被收養人適合收養家庭,收養人善待被收養人。在試收養階段,社會工作者提交的報告是法官決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養關系的重要依據。”夏吟蘭說。
費安玲表示,“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關系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跟蹤、回訪,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她建議,在今后收養法修改時,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如規定一年的收養觀察期,其間發現不適合收養的,法官可以判定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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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損害孤、殘兒童
我們知道,家庭是最適宜兒童健康成長的環境。在幼兒遭到遺棄或因意外喪失全部親人等情況下,對孤兒最有利的選擇,是盡可能地尋找適合撫養他們的新家庭。而一般家庭,為了從小與孩子培養親情,最愿在兒童1-4歲左右的年齡段予以收養。一些特別有愛心的人士,他們甚至愿意收養身有殘疾的兒童,但也大多希望孩子年齡較小,從而有望及時矯治。
然而,有著濃厚行政干預色彩的《收養法》,為收養孤兒設置了嚴苛障礙:如對收養人、被收養人資格規定了極為嚴苛的條件,收養人要求“無子女”、"年滿30歲",并且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被收養人則要求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等等。
即便收養人、被收養人都符合條件,由于《收養法》規定收養必須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受其審查,有過經驗的人都知道,在實際申請當中往往面臨重重障礙。假如不通過官辦壟斷經營的兒童福利院,不托人情走關系,并向其繳納贊助費、服務費等等名目的費用,收養成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收養成功率低反映在統計數據上。近年來,我國家庭收養兒童數呈不斷下降態勢(見下圖)。如 2014年辦理收養登記僅22,772件,登記在冊的孤兒卻達52.5萬人。另據《南方周末》報道,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630名孤兒,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提出收養意愿的人就有8萬多人之多,而根據2012年5月的媒體回訪,4年內只有12名孤兒被成功收養。
那些充滿愛心的自愿收養者,大多是被前述《收養法》嚴苛的收養條件、人為設置的繁瑣程序和漫長等待所嚇跑。可以說,正是《收養法》使許多孤兒得不到及時收養,錯過了最佳的收養年齡段,從而使他們不得不長期處在缺少父母關愛和教導的環境當中——包括集體福利院或不穩定的暫寄托養家庭。這將對他們造成難以彌補的身心損傷,從而極易罹患自卑情結、交流障礙等心理疾病,最終影響他們健康地長大成人。
在我國千百年的歷史上,一直保持著寬裕家庭扶危濟困、收養貧困兒童的傳統美德。筆者的母親,就是被一個子女眾多的貧困農村家庭,送給城市里面的大戶人家——我外公家抱養。這一優良傳統卻被《收養法》人為斷裂,大量貧困兒童因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而難以得到寬裕家庭的收養,造成不少活生生的悲劇。比如2013年6月南京二女童餓死案,女童的母親窮困潦倒,又有吸毒惡習,可是按法律規定,孩子既無法送養、好心人也無法收養。
在傳統的自由收養制度下,寬裕家庭本著自愿原則收養貧困家庭的孩子,是一件有利各方的積德之事。對貧困家庭的適當補償,乃是一種雪中送炭,對寬裕家庭來講,則可以興旺人丁,而對全社會而言,能夠極大促進社會階層的流動。而受益最大的,當然就是被收養的孩子。他們可以得到更充足的營養、更優越的教育條件,可以更健康地發育成長,取得更好的職業發展機遇。這樣本應大力提倡弘揚的功德善事,卻被《收養法》極度殘酷地非法化了,不少貧困兒童也因此喪失了實現人生轉折的諸多可能。
就現實來看,我國對收養兒童存在著巨大需求。據數據統計,我國不孕不育平均發生率在12.5-15%,而失獨家庭據估算大約為1500萬個,以大量不孕不育家庭以及失獨家庭作為基數,保守估計有數百萬的家庭需要通過生育以外的途徑來獲取孩子。“全面二孩”放開后,一些獨生子女的家庭可能已經錯過了最佳的生育年齡,因此也有收養、領養孩子的強烈意愿。
巨大的合法需求面臨的另一端,卻是極度萎縮的“合法”供給(究其實質,是部分的合法供給被非法化了),對于這點,《收養法》可謂難辭其咎。正規合法的渠道梗塞不暢,勢必刺激所謂“地下黑市”、“黑中介”以及販賣、拐賣兒童行為的火爆,帶來許善良人士不愿不忍看見的人倫悲劇:
每年都有成千上萬起拐賣兒童事件被破獲,未破案件不知又有多少。各種與拐賣、販賣兒童相關的新聞報道呈泛濫之勢,成為社會關注的巨大熱點。
很多被解救兒童找不到親生父母,只能送往福利院和其他家庭,而這些兒童往往已和收買他們的養父母家庭結下深厚感情。目擊者稱:解救場面可謂“生離死別”。對這些兒童顯然又造成了“二次傷害”。
不少“拐賣兒童”案件破獲后,警方發現原始“販賣者”是這些兒童的親生父母,結果這些父母因此被追究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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