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制定了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甘肅省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屬工程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相關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試驗監測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各項工作;(二)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三)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抽檢,定期發布質量和安全生產動態信息;(四)依法查處違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五)依法受理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舉報、投訴;(六)法律法規規定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一)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設立專門的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等管理機構;(三)審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四)組織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并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措施。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依照合同約定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項,保障公路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和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公路工程建設資金。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概算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比例列支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且在招投標時不列為競爭性報價。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建設單位預留、項目支出、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組織交工驗收,未經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或者對檢測意見提出需要整改問題未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公路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鑒定,質量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對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工或者修復,返工或者修復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應當對因其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負責。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在缺陷責任期內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問題,并承擔相應的工程返工及維修費用。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結果、設計文件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實地勘察、測量,開展水文、地質、地下管網調查;遇到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害氣體等不良環境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情形,應當提出防治建議,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前期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不良地質、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在施工現場設立代表處或者派駐代表,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作好后期服務。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竣(交)工驗收時,對工程主要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是否滿足勘察、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階段,應當對橋梁、隧道、高邊坡等建設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和具有較大危險性的公路建設工程進行風險評估,編制風險評估報告,提出應對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施工規范、風險評估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查,建設單位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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