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糾紛答辯狀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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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答辯狀實例1
答辯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首先,被答辯人受傷并非答辯人的原因,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系,被答辯人受傷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并非答辯人員工使用叉車裝貨將其撞飛所致。其次,答辯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墊付醫療等費用,被答辯人理應返還。
另外,被答辯人不顧答辯人從經濟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德報怨,提出許多不合實際的無理要求,建議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鑒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于x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鑒中心[xxx]臨鑒字第2664號),根據鑒定中心對被答辯人劉訓宏損傷后的傷殘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進行法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被答辯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休息900日,營養180日,護理210日;今后若行殘留螺釘取出術,則休息15日,營養7日,護理7日。
故,答辯人即使賠償,賠償的數額至多為171266.2元。【具體為: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暫計10000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被答辯人主張111201元;護理費8680元 (具體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暫計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0元(具體算法如下:20×40=800元);營養費5610元(具體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鑒定費2060元;殘疾賠償金31288元(具體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127.2元(具體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由于自身原因受傷,不應得到答辯人的任何賠償;即使答辯人須支付賠償金額,也應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那樣漫天要價,望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有限公司
xxx年一月十五日
健康權糾紛答辯狀實例2
答辯人:肖xx,男,漢族,xx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電話:****
答辯人:肖xx,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生糾紛。xxx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xx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生爭吵。相鄰的答辯人肖xx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原告肖云不聽規勸,遷怒于肖xx,揮拳打掉肖xx的飯碗,對肖xx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xx,肖xx、肖xx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的需要,肖xx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xx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肖維枝趕到現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
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xx 肖xx
x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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