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被業界視為出版物發行的“最高層級法規”,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 10 號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4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并經商務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 蔡赴朝
商 務 部 部 長 高虎城
2016年5月31日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出版物市場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出版物發行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發行,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經營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出版物。
展銷是指主辦者在一定場所、時間內組織出版物經營者集中展覽、銷售、訂購出版物。
第三條 國家對出版物批發、零售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發、零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銷售業務。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國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須經科學論證,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實際、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障、促進發行業的發展與轉型升級,扶持實體書店、農村發行網點、發行物流體系、發行業信息化建設等,推動網絡發行等新興業態發展,推動發行業與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對為發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發行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
第七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
第八條 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可向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單位也可直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五)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 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同時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活動。單位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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