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特征
反壟斷法有什么性質、地位、特征?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反壟斷法特征,僅供參考。
一、關于反壟斷法的性質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精髓和要義,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社會進步,增進消費者福祉的最有效方式。可以說,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屬性和本質特征,沒有競爭也就談不上市場經濟。但只要有競爭存在,就會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壟斷行為和市場競爭如影隨形、相伴共生,壟斷和競爭是動態存在的一對矛盾。我們都知道,壟斷行為的存在會扭曲市場機制,扼殺經濟活力,阻礙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利益。由于壟斷行為是對市場競爭機制的破壞,市場機制本身并不能有效地約束和制止壟斷行為,必須通過反壟斷法這“有形之手”對市場“失靈”進行“矯正”,規制壟斷行為,恢復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反壟斷法作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生產效率和競爭力,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認識反壟斷法的基本性質:
首先,反壟斷法是國家干預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依據。反壟斷法在本質上是為了彌補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不足,主動干預市場,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保持經濟活力。在這個意義上,反壟斷法主要是國家調節經濟活動的政策工具。正因為如此,各國反壟斷法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執法層面,普遍表現出一些特點:從立法上看,反壟斷法本身的制度、規范一般都比較原則,實施中需要大量的細則、指引或者判例等作為補充;反壟斷法的不少制度規范都不是“非此即彼”的簡單判斷,而是需要進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從執法上看,各國反壟斷法執法的寬嚴程度與其市場競爭狀況關系極為密切,執法中對壟斷行為的認定、處罰等一般都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相對于一般執法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往往被賦予更高的權威性和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直接隸屬于國會的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執法機構,有很高的權威和廣泛的影響,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使用其特有的行政執法程序,發布停止違法行為令和處以罰款,具有準司法性的權力;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職能是對構成犯罪的壟斷案件以檢察官的身份進行調查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運用其他偵查機構可以運用的一切手段。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是獨立行使反壟斷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隸屬于內閣總理大臣,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預。在反壟斷執法中,公正交易委員會具有準立法和準司法機關的性質。我國反壟斷法也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的措施:除了進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復制有關證據資料外,還包括查封、扣押證據材料、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等措施,賦予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強有力的執法職權。這里強調一點,反壟斷法對市場的干預應當是一種適度干預,市場機制的運行有其自身的規律,反壟斷法不是對市場機制本身進行干預,而是對經濟活動中破壞市場機制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反壟斷法的制度目標是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反壟斷法從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的角度,為國家干預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次,反壟斷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反壟斷法主要著眼于從宏觀層面維護國家的基本市場結構和總體競爭秩序,其關注點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不是保護某個特定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反壟斷法的最終目標在于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進而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都是從競爭的角度,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但二者具有明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立法目的不同。反壟斷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為了防止競爭過度,消除惡性競爭的影響,主要是維護微觀的競爭秩序。二是作用不同。反壟斷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主要不是為了維護個別市場主體的具體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則主要是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規范方式不同。反壟斷法的規定和適用比較原則,靈活性和政策性較強;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和適用則比較具體。四是調整方法和救濟措施不同。反壟斷法主要是事前的預防和規制,偏重行政手段,并輔以民事制裁;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事后救濟,以民事制裁手段為主,輔以行政和刑事制裁的手段。
第三,反壟斷法本身蘊含著較強的政策取向。相對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反壟斷法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在反壟斷立法過程中,就遵循了這樣的指導思想:即反壟斷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護市場競爭,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更要與我國的實際國情和現行產業政策相協調。我國反壟斷法要充分考慮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新舊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國情。目前,我國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尚不成熟,市場存在著競爭不充分、不適度的實際情況,各類企業發展不平衡,競爭能力亟待提高。我國企業規模總體上偏小,產業集中度不高,競爭力不強。國家的產業政策是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壯大,做大做強,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濟效率,增強企業創新能力,進而提高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因此,必須要發揮反壟斷制度的導向作用和約束功能,使反壟斷法成為制止壟斷,鼓勵競爭,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規模經濟發展的有力政策工具。同時,反壟斷執法活動也應當很好的體現反壟斷法的政策性,同樣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國家以及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的執行情況可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源于不同國家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一個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政策和市場競爭狀況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國反壟斷執法應當符合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要寬嚴適度,真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正是由于反壟斷法具有很明顯的政策性,因此它在很多國家也往往被稱為“競爭政策法”,反壟斷法是與經濟政策緊密相關的法律領域,由于反壟斷法的經濟政策性及由此而具有的靈活性使得其適用的難度加大,這就對反壟斷執法者的經濟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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