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序言
本序言旨在說明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目標、體系、約束力、適用范圍、制定與發布程序、修訂和解釋權等問題。
一、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與目標
1、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2、制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目標: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與規范化。
(2)促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統一的內部審計準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提高內部審計效率,以促進組織的自我完善與發展。
(3)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建立與國際內部審計準則相銜接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體系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準則公告、內部審計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1、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基本準則是內部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是制定內部審計準則公告、內部審計指南的基本依據。
2、內部審計準則公告。內部審計準則公告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具體規范。
3、內部審計指南。內部審計指南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準則公告制定的,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三、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約束力
1、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準則公告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法定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必須遵照執行。
2、內部審計指南是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具體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參照執行。
四、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適用范圍
1、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適用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全過程。
2、無論組織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組織規模大小和法定組織形式如何,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都應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與發布程序
1、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是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制訂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2、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程序:
(1)選定項目。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準則公告備選項目,經專家咨詢論證,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由審計署審批立項。
(2)擬定初稿。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根據確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并交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修訂后,向審計署提交征求意見稿。
(3)征求意見。審計署發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4)修改定稿。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及有關方面意見后定稿。
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發布。審計署批準發布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六、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修訂與解釋,審計署頒布。
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提高內部審計
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及其從事的全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四條、一般準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及其職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的要求。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應考慮組織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其內部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專門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人際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當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一條、作業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組織的風險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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