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職業年金辦法公布 個人繳納工資4%
其實,早在今年年初養老金并軌政策發布時,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份文件中就已經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如今國務院印發的這份文件算是對之前已經提出方案的具體細化。
大多數人對于職業年金還是比較陌生。職業年金要求雇主與雇員在一定期限類或以收益固定或以繳費固定的形式繳納,在達到這一期限后進行返還。返還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領取,還可以由子女繼承。
從這種職業年金的繳納形式上就可以看出,職業年金要求工作的穩定性和供職單位的存續性,否則這種一定期限內的連續繳納就不能實現。因此,職業年金首先在政府部門中被強制推行,是合情合理的。
在這次的職業年金制度中,文件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稅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必須同時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是作為一中補充性的養老制度而存在的。在資金運作方面,職業年金基金將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公務員的職業年金制度的落實不得不讓人想到我國的企業年金。人社部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人數為2200多萬人,不到全國城鎮就業人員的6%。由此可見,在養老金并軌后,企業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率可能還是不及公務員群體。
近幾年人口老齡化的趨勢逐漸明顯,社會養老負擔變大。如何保證養老金在數量配置和時間配置上是合理的,使得老年人老有所養又不至于過分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的保證之一。在建立職業年金的同時,想辦法通過稅收優惠和相關立法推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是面對未來的養老壓力,保證退休職工生活水平的關鍵。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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