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需求,制定了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城鄉社區為依托,醫養相結合,家庭提供基礎服務,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需求的服務形式。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愿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定點就餐、家庭送餐等助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和社區護理服務;
(四)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代購代繳等家政服務;
(五)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服務;
(七)為老年人提供救援服務;
(八)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旅游休閑等活動。
第六條 政府提供以下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一)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個人繳費補貼;
(二)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老年人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提供免費常規體檢,為特困供養老年人提供免費醫療護理服務;
(四)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經濟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據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護理服務;
(五)為八十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發放津貼,為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特殊照顧;
(六)為七十周歲以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老年人提供上門辦證和公證服務;
(七)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遺囑公證、房產公證、給付贍養費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八)高齡、失能老年人達到一定比例的社區,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
(九)提供免費殯葬基本公共服務;
(十)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逐步擴大執行獨生子女政策的老年人享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
鼓勵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基本服務,符合條件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為八十周歲以上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老年人提供養護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三)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財政保障機制;
(四)將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五)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
(六)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
(七)制定服務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絡建設;
(八)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九)建立街道、社區為老年人服務公益性崗位補貼制度;
(十)支持老年學校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制定具體措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職業化教育。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規范、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司法、國土、國資、物價、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教育、體育、旅游、文化廣電新聞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包括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呼叫中心、互聯網平臺、助餐點、助浴點、農村幸福院、老年學校等。
政府投資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在繼續履行公益職能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社會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級規劃設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在編制規劃時應當聽取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現有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滿足或者未明確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作為規劃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編制縣域村莊布點和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建設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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