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
為保障北京市城鄉居民冬季采暖,規范供熱采暖行為,制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辦法》共37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141號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城鄉居民冬季采暖,規范供熱采暖行為,合理利用資源,推動節能減排,促進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采暖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本市供熱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范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熱能源保障、采暖救助、應急處置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供熱采暖管理工作。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參與供熱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宣傳培訓等工作。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節能效率高和環境效益好的供熱技術和項目給予支持,對在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制本市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涉及供熱事業發展的,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供熱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供熱規劃,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供熱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應當符合供熱規劃。列入規劃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建設項目提出規劃條件時,涉及熱源設施建設的,應當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的意見。
居住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單位應當查驗是否具備供熱條件。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檔案資料。
第八條
本市應當優化配置熱源設施,在城市管網、區域鍋爐供熱管網供熱能力范圍內,不再新建熱源設施;既有分散熱源設施,應當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則,逐步納入城市管網、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應用新能源、新技術的除外。供熱單位有條件供熱的,應當向接入其管網的用戶提供普遍服務。
第九條
本市應當加強供熱節能管理,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計量收費。
新建建筑物應當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具備熱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溫度要求的住宅,應當逐步進行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
建筑物進行節能改造的,應當與熱計量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實施。
第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
(二)供熱區域及規模、用戶類別及數量;
(三)供熱設施及其折舊管理基本情況;
(四)運營管理制度及人員基本情況;
(五)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提交的備案材料真實準確,在備案內容發生改變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與用戶訂立供熱采暖合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未簽訂書面供熱采暖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采暖期的,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視為存在事實供熱采暖合同關系。
第十二條
本市采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調整采暖期時間。
采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采暖的除外。
用戶對采暖期時間、采暖溫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與供熱單位另行約定。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規范,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現共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發現用戶自用采暖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二)供熱前應當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試運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熱范圍內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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