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為了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制定了《長春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下面是詳細內容。
《長春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單建地下空間和結建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基本原則】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考慮防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優先用于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五條【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
市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市公用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綜合管理。
市房地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權屬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經費投入;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分層要求】 本市地下空間實行分層利用。在豎向上分為表層、淺層、中層和深層。其中表層為地表至負五米、淺層為負五米至負三十米、中層為負三十米至負五十米、深層為負五十米以下。
表層優先安排地下管線,其中道路、公共綠地、廣場等公共用地的表層只作為基礎設施空間使用,原則上不得進行商業開發;淺層優先安排綜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軌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層優先安排軌道交通、隧道、地下特種管廊;深層主要用于遠期開發。
第九條【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地下空間規劃,并納入到城市總體規劃中。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地下空間規劃內容應當包括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和布局、市政設施、交通體系,禁止、限制與適宜建設的空間范圍等。
第十條【專項規劃】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下空間專項規劃。
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交通、地下市政、人民防空工程等各類專業規劃組成。具體內容包括地下空間的建設適宜性評估、地下空間功能分區、豎向分層、地下空間建設重點區域的總體布局和規劃指引、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市政基礎設施、人民防空工程、近期建設規劃等。
涉及地下空間安排的各類專業規劃,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詳細規劃】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地下空間詳細規劃。地下空間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地下空間開發范圍、豎向分層、開發深度、建筑面積、使用性質、連通要求、出入口位置,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類型、范圍、建筑面積等。
對于規劃確定的重點地段、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列入近期建設計劃的地下空間,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規劃調整】 經批準的地下空間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規劃條件】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位置、規劃用地面積、規劃用地性質、可建設范圍、建筑面積、容積率、開發深度、豎向分層、連接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設施建設要求等。
第十四條【規劃許可】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隨地表建設項目一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條【使用權的取得】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列入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范圍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可以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同一項目分期建設的,市國土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據規劃許可,可以分期核發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十六條【使用權出讓方式】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一)附著于地下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項目;
(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其建設用地范圍內單建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項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情形。
第十七條【用地手續】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用地手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用地手續隨地表建設項目一并辦理。
第十八條【使用權出讓年限】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用途確定,不得超過相同用途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第十九條【使用權出讓金】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綜合考慮豎向分層和使用功能,以及單建和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不同情況,按照周邊同類用地性質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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