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四川省制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我省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支持我省“三農”和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的發展,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參與決策和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行業管理。禁止未經有權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應設立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管理。
公司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準入條件。公司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合法住所。
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并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般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和地震極重災縣不得低于5000萬元。單一股東出資額不得低于5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自然人資金入股。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銀行,由小額貸款公司、托管銀行和市(州)政府簽訂三方協議,由托管銀行監督支付。嚴禁虛假注資和抽逃資本金。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嚴禁股東以其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對于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1年后允許增資擴股。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涉及國有或國有法人股的,在設立、變更、注銷時應比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相關手續,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合格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業務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從業人員的資格應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經濟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記錄良好。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報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查批準,分支機構所在地市、縣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十條 設立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其主要發起人組成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縣(市、區)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由縣(市、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初審把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負責審核擬組建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額貸款公司各股東的信用狀況,市(州)政府在復審并出具審定意見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后,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憑省政府金融辦出具的籌建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外資投資按有關規定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籌建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市(州)政府報省政府金融辦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縣(市、區)政府的初審意見;
(二)市(州)政府的審定意見;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和金融發展情況以及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個人信用記錄報告;
2.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3.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簽字)。
4.股東基本情況。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企業法人股東須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自然人股東須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條件。企業法人股東要提供經工商部門年檢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要提供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其他社會組織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5.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6.章程草案(應將本暫行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前提供);
8.律師事務所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辦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由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當地縣(市、區)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由市(州)政府驗收合格并批準。申請人應自市(州)政府批復同意開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開業批復文件和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籌建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沒有省政府金融辦的批準籌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公司經營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三農”和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三農”、中小企業、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原則上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應用于發放貸款余額不超過20萬元的小額貸款,對超過20萬元的貸款,由小額貸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利率下限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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