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網約車管理細則出臺
福州網約車管理細則出臺,對平臺公司、車輛及駕駛員都作出了相應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今日,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了《福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對平臺公司、車輛及駕駛員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4次,區域僅限于市區區域內。
據悉,征求意見時間截至11月10日18時,在此期間,公眾可通過信函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
平臺公司要在本市設固定經營場所
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福州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福州市工商注冊登記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同時,平臺公司要在福州市設立固定經營場所,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與監管平臺信息共享。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為5年。
車輛系本地車籍 登記時間不超3年
征求意見稿規定,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在車型上,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車輛購置價(含購置稅)在15萬元(含)以上;軸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軸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如果是新能源車輛,必須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軸距2650mm(含)以上;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此外,車籍須是本地,車齡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含)。
同時,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可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臺。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停靠點等站點候客。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駕駛員要取得網約車準駕證件
對于網約車駕駛員,征求意見稿規定應有本市常住戶籍或取得公安機關簽發的本市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暴力犯罪記錄、未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經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另外,還要求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市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網約車從業人員信息查詢制度,提供申請人準入條件信息查詢。
對于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符合規定條件并經條件核查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私人小客車合乘每天不超過4次
征求意見稿界定了合乘的概念。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非營業性共享出行方式。
征求意見稿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每車每日合乘次數不得超過4次,合乘運行區域僅限于市區區域內,對于違反規定的,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附:
福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第60號令)、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閩政[2016]41號)、省交通運輸廳等七部門《關于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16]7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五城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力配置實行市場調節,符合條件車輛可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應按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向乘客提供當地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網約車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監督和管理。
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通信、人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強化“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監管模式。建立網約車準入和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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