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政答辯狀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范性的文件,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單位行政答辯狀,我的
單位行政答辯狀1
答辯人xx縣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xxx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訴訟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應當在xxx年4月與中共xx縣委辦公室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時,就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至起訴之時的xxx年3月,長達近11年,早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訴,應當駁回。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確認《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無效,以及無效所引起的“償還”與“賠償”。而《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的行為主體是原告和中共xx縣委辦公室,答辯人不是這一具體行為的作出者。(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答辯人在此不作評判)。
本案中,答辯人方確系原告所訴稱的xxx4年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的作出者,但該紀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而非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單獨起訴的。
綜合前述兩點,本案列答辯人為被告,顯然錯誤。
三、本案至少漏列當事人
無論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但由于其是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這一具體行為的主體,必然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共xx縣委辦公室至少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在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撐其訴訟請求的推理邏輯錯誤。
原告的邏輯是:原告的涉訴房產是合法取得的,有權獲得補償;而答辯人方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將合法的房產“說成是無移民補償”,是違法的;《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依據該紀要的規定而簽訂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進而,是無效的。
原告的`這一邏輯,背離了一個最基本事實。
證據證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實系xxx2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從現在(即xxx2年4月4日,xx實際把握的時間點是xxx2年5月10日)起,在三峽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報省級政府審批后才能允許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筑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發布后違反規定建設的項目,一律按違章建筑處理。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對未經省級政府批準在xxx2年4月4日后建設的項目,按照違法建筑予以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所以,原告的訴爭房產,雖然在形式上具備合法手續,但不符合前述特別法的規定,屬于不予移民補償的范疇。并非如原告所稱,是被告方的紀要將原告的涉訴房屋“說成是無移民補償”,而是一系列上位規范性文件早就明確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不違法,《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
基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等類似建筑,系并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的新建,作為行政機關的答辯人一方存在失誤;基于包括原告在內的購房者應知該樓存在權利補償瑕疵卻實施購買,也有失誤,答辯人方在xxx4年出臺了“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
“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實質上是對新建房屋移民搬遷的變通處理,該處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補償”的對象,得到了適當補助,體現了關注民生實際和人性化施政,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依據該紀要精神簽訂,且原告系自愿簽訂,是合法有效的。
(三)、無論《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支持。
證據證明,原告已于xxx年9月,在xxx安置了一套住房(具體位于: 號)。根據一個移民戶,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規定,即便原告在舊城有多個符合安置條件的房產,在xxx只能實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所以,即便《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原告的“償還”之訴、“賠償”之訴,也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懇請采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政府
xxx年4月10日
單位行政答辯狀2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于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復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xxx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為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為:___工商發(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序的行為。該行為在主觀方面的特征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征表現為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眾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為。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于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為屬投機倒把。其中第六種行為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為是“為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系的xxx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石灰廠。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鑒定是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 獲介紹費3000元。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xxx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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