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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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書1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親屬的委托,經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擔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辯護人,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在開庭審理之前,本辯護人認真閱讀了xx市人民檢察院任檢刑訴字(98)第149號起訴書,查閱了本案的有關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并對有關事實進行了調查。在法庭審理階段又聽取了各被告人的陳述,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幾位辯護人的意見,我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邸某沒有構成搶奪槍支罪?,F就本案的事實及應適用的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樣,都是七間房鄉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農村婦女奪槍,這案件較為稀奇,八名婦女竟然敢搶奪人民警察佩帶的槍支,真可謂膽大包天,那么,八名婦女為什么要奪槍呢?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個僻靜的村莊,在這里曾發生過幾起持槍搶劫案,特別是在八名婦女奪槍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節前夕,持槍歹徒搶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鳳洲。可以說,這起搶劫震驚了全村,村民們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備增。這是一個因素。
2、本案是由八個婦女與人民警察發生了誤會而引起來的。xxxx年5月15日晚7時30分左右,一輛牌照為京xxxxx的汽車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從車上走下來幾名陌生人,他們身著便衣,先是打聽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讓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當李小仙讓他們下來時,由于雙方嗓音都很大,引來了不少村民,來人沒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證件,也未說明來意。雙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槍無意之間袒露出來,這便拉開了本案八女奪槍的序幕。為什么說八名婦女與干警發生了誤會呢?很簡單:
第一、在xxxx曾發生過持槍搶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間房鄉派出所的公安干警執行公務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車?這無疑給村民們造成了錯覺,產生了懷疑;
第三、村民與公安干警不相識,干警們又身著便衣并且沒有出示證件,也沒有說明來意,村民們怎么知道他們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發生誤會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當天正在家中干家務,聽到外面爭吵,不知發生了什么事了,當她出來時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槍打人,快奪他的槍。”由于在春節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槍歹徒搶劫過,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顧一切地往起擠,其目的是害怕用槍傷了人,但是她兩次擁擠上去,兩次被擠出來。按照她自己的話說:“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還被擠出來了,我歇了一會兒,也上前漆糊就聽見有人說槍奪過來了。”這一點可以說被告人在奪槍過程中只是“幫幫忙”而已。槍奪過來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務。
4、在八女奪槍過程中,場面們王郎、王國平立即打電話報警,這也可以證明這次奪槍是一場誤會。
5、槍奪過來以后,村干部來了,當他們說出持槍人是警察時,被告人等沒有作出任何反抗,隨即將槍支還給了村干部,請他們轉交給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實。依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干警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第9條、第23條)。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證件,八名婦女在弄不清來人的身份時,奪了干警的槍,得知后立即將槍交了出來,其本心沒有故意占為己有的目的。實際上完全是一場誤會,也就是剛才有的辯護人所說的,八名被告人的行為是假想防衛。
二、被告人邸某沒有犯搶奪槍支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奪槍支罪,是指故意搶奪他人配制槍支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學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這就是說,犯罪的故意需要兩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二、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會引起的危害結果,是抱著希望它發生或者放任它發生的態度。也就是說,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通過自己一系列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定是故意犯罪。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本辯護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婦女搶奪槍支是為了什么目的?從法庭審理來看,她們想占為己有嗎?不是。她們既然不想占為己有,搶槍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內的八名婦女搶槍的目的,就是怕持槍人用槍傷人,她們要奪槍是為了不傷人。她們主觀上不存在惡意,是一種假想的防衛,她們根本也不會意識到她們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以,本辯護人認為,由于缺少主觀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婦女不能構成搶奪槍支罪。特別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說的,她從自己家出來的較晚,對前面發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奪槍的過程中,只是“幫幫忙”把槍奪過來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這更不能認定她犯了搶奪槍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談一點看法:本案的起因應追溯到當天上午的征稅,稅收管理人員的蠻橫態度,激起了村民們的憤怒,也即發生了一場糾紛。到晚上公安干警來村里調查,村民們不明他們的真相,發生誤會。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這是完全正確的。如果我們的國家工作人員都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就不會發生這場誤會。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辦事,不著裝,不出示證件,誤導群眾,把無辜的八名婦女推上了被告席,這與法何在?
我們的工作人員應該想到,我們手中的權力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是人民群眾給的,我們應當作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我相信只要我們接近群眾,體貼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我們的人民群眾就一定會支持我們工作的。
以上是本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審議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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