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5號
《貴陽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15年9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城市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九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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