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南寧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南寧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自治區人大常務會2012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價格〔2013〕6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持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以及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質價相符的原則。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使用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通過招投標并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物業服務費、車位(車庫)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電梯維護費、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制作工本費。
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后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除停車收費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依法將住宅、車庫改變設計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的,其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應進行成本監審。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前3年的物業服務成本監審情況、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費采取按等級定價的管理方式。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指導意見》,根據住宅小區的設施設備配備、環境條件、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等因素,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制定物業服務等級評定的具體辦法,組織和開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的評定工作。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制定住宅物業服務費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最高不超過15%)。
住宅物業服務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物業服務等級相對應的等級收費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執行。
超出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非普通住宅,其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準備案。
第九條 首次申辦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的住宅小區,經招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招投標約定的物業服務等級以及相對應的等級收費標準指導價范圍內,提出具體執行收費標準的意見并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備案手續;經協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辦理收費備案手續。
首次辦理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執行期滿一年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評定和確認其物業服務等級。
第十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每三年評定一次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等級。對達不到原評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住宅小區,要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作降低服務等級處理;物業服務企業須在降低后的服務等級相對應的住宅物業服務費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向市價格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住宅物業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對榮獲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優秀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住宅小區,按照鼓勵先進、優質優價的原則,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并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市價格主管部門核準,住宅物業服務費可按現行收費標準適當上浮。榮獲國家物業管理示范小區榮譽稱號的項目,其住宅物業服務費可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榮獲自治區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項目,其住宅物業服務費可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8%;榮獲市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項目,其住宅物業服務費可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物業服務企業須重新辦理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手續后才能按上浮后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交房時的房屋及配套設施、居住環境等交付標準。達不到法定交房條件的住宅小區以及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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