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制定了泰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泰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歡迎大家閱讀。
泰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泰州市區范圍內,符合物業管理資質要求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形成。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建(房管)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及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普通住宅包括多層住宅(含帶電梯)、高層住宅。非普通住宅包括別墅房、整幢樓為復式結構(兩層標準層為一戶)的住房。
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是指在新建住宅小區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至成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因提供物業公共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用。
第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滿足部分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章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本市區物業服務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分等級收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分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普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在進行住宅價格備案時應該提供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房屋買賣合同樣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或政府指導價標準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物業公共服務費由服務人員的工資、培訓、保險及福利,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不含區域外的垃圾清運、處置以及其他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物業公共場地和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合理利潤、法定稅費等構成。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的合理利潤最高不超過8%。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的車位、車庫。
第十五條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因業主原因暫不入住或未使用物業的,業主應主動到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書面手續,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按不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交納。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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