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病假工資規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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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人員:
在醫療期內且醫療期累計未滿6個月的,支給病假工資,標準為按規定比例(本企業工齡滿8年按100%)支給技能工資,工齡工資和各種生活性津貼、補貼;醫療期累計超過6個月的支給疾病救濟費,標準為技能工資的60%,工齡工資和各種生活性津貼、補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
事假人員:
1.非全月事假技能工資、部崗工資、局崗工資按事假天數停發,工齡工資、效益工資繼續支付。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5天,減發當月50%安全效益達標考核獎勵(即安效考核),事假累計超過10天,免發當月全部安全效益達標考核獎勵。
3.全月事假停發工資、津補貼等一切待遇。
病假工資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同時,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相關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就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還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均不屬于工資范圍,不包括在最低工資內。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單位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在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內,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單位也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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