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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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釋義
第一條【釋義】
本條規定了《實施辦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一)立法目的
1.有效實施價格行政處罰。制定實施辦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有效性。制定《實施》是從加大執法力度,提高處罰效率,擴大執法效果,震懾違法行為,防止事態迅速蔓延的需要出發,實現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持社會穩定的執法效果。
2.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根據市場價格波動爆發快、波動時間短、有階段性的特點,《實施辦法》著重在平抑時常價格波動的及時性上作出規定。一是細化價格違法行為,為及時準確對價格違法行為判斷、定性提供具體依據;二是簡化行政處罰程序以體現從快原則;三是在法定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從重適用的規定,極少制止違法行為,震懾和打擊違法行為。
3.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推動經濟運行的力量是利益驅動,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是保持社會穩定的物質條件和前提。依法維護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保持人民生活安定和社會穩定,是價格主管部門有效實施價格行政處罰的目的和必然要求。
(二)立法依據
《實施辦法》的立法依據是《價格法》、《行政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其法律位階是部門規章。
第二條【釋義】
本條規定了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細化。
(一)哄抬價格行為
1.捏造、散步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以人為編造并且擴散虛假的漲價信息,導致市場價格信號導向錯誤,故意引起社會恐慌,推動商品和服務價格大幅度上漲的行為。
2.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在短時間內以過高的價格獲取明顯高于社會平均利潤,侵害其他生產者、經營中和消費者利益,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行為。
3.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的幅度提高價格。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特征是,帶頭推動商品和服務價格過度上漲,引導其他商品和服務價格的連鎖響應,導致價格大幅度上漲。大幅度提高價格既反映在某一個或某一些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上,也反映在一些地區或一些行業中的商品和服務上。
4.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經營者為了等待時機高價出售而故意把市場上比較稀缺的商品儲存起來,破壞商品流通正常秩序導致商品供應短缺,推動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的行為。
(二)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
《實施辦法》規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這樣規定能比較好體現對哄抬價格行為的定性和查處的及時性,照顧了各地具體情況。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作出決策,也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價格<2003>135號)的規定保持銜接。同時,這個文件是征得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同意,并在實踐中執行過的,所以,比較穩妥。
(三)法律責任
經營者哄抬價格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條【釋義】
本條是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變相提高價格行為的細化。
(一)變相提高價格違法行為
1.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收取費用。經營者將低等級商品和服務冒充高等級價格銷售或者提供服務,實質是變相漲價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優質優價、低質低價的定價原則。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質量。經營者將偽劣、過時商品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充當真的、應時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以降低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
3.偷工減料,短尺少秤,減少數量。經營者采取減少工藝和用工數量,減少商品有效成分和制造材料,短缺度量衡單位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
4.變相提高價格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本辦法沒有列舉的行為。
(二)法律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變相提高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條【釋義】
本條規定是對《價格法》第四十五條的細化。
(一)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1.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根據《價格法》規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定調價格必須按照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報國務院批準。如果超越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就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2.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如果不執行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屬于價格違法行為。
(二)追究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主體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上級政府或者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負責追究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違反《價格法》行為行政責任的主體;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負責提請有權機關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主體。
(三)法律責任
1.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違反《價格法》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實施辦法》規定追究行政責任由上級政府或者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通報批評屬于聲譽罰,對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聲譽造成的影響通常比財產罰產生的后果更為嚴厲。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請有權機關對違反法律和職務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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