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為切實落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定了《長沙市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長沙市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促進有關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人民團體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責任追究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主要是指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人民團體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責任追究主要指行政問責、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
責任單位和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責任人員受到行政問責,同時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系統、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擔牽頭組織、協調指導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他經濟組織業主和人民團體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擔管理檢查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全體員工必須全面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
第六條 公安、交通、建設、城管、商務、工業、市政、質監、教育、國土、海事、水務、農業、衛生、旅游、煤監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牽頭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監督管理的主要責任;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參與以上相關行業監督管理的,承擔次要責任。
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工作責任。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含鄉鎮、街道,下同)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地區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其實現;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和措施;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組織制定和發布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完成上級政府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安排部署安全生產重大活動;每季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防范重特大事故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重大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和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明確專人負責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三)嚴格按照“屬地監管、分級執法”的原則,完善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掌控本地區安全生產狀況,建立健全高危企業、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等各類檔案臺帳;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負責消除本地區威脅公共安全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組織開展本地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鑒定分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督促落實整改資金,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一時不能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采取嚴密的監控措施,確保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到位。
(五)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和安監部門備案;建立本地區應急救援體系,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并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當本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應及時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組織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具有事故調查權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六)加強安全生產機構隊伍建設,落實工作機構,配備與轄區內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管人員,并保證其履行職能所必須的辦公場地、工作經費、專用檢查車輛及必要的儀器設備;保證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七)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工作機制,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嚴格組織考核、獎懲;督促檢查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及責任目標的落實和完成情況;確保本地區安全生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產形勢和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指標得到有效控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行政首長不在崗位時,由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擔負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發展思路,指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和措施,主持研究和決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并將此納入本級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檢查督促副職做好安全工作;每季度定期親自或者委托分管領導人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重大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和措施,并明確專人負責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三)將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及時分解落實到有關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本級政府有關單位加強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對發現的重特大事故隱患,立即召集有關單位研究整治措施、明確整治責任、規定整治時限,制定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支持、解決所需的經費和裝備。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10人以上(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下同)死亡(含失蹤)、重傷50人以上或者經濟損失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分管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和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并督促有關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事故情況;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經濟損失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分管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和區、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主持協調事故處理工作,并督促有關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事故情況;發生一次死亡1-2人、重傷10人以下、或者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區、縣(市)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及分管該項工作的負責人、鄉鎮(街道)行政主要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主持協調事故處理工作,并督促有關人員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事故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牽頭組織、協調指導責任。
(一)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督促實施,主持研究和決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向本級政府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受政府主要負責人委托,主持召開季度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重大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和措施,并明確部門和專人負責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三)組織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牽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四)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并指導開展工作;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任務并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督促檢查各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任務的執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各項工作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政府分管其他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領域在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一)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具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督促實施,主持研究和解決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三)督促檢查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相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任務的執行情況,優先保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人力、裝備、經費。
(四)主持制定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在事故發生后啟動和實施應急救援預案;對發生在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組織應急處理和善后處置工作;協調同級人民政府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救援隊伍的相關工作。
(五)定期向本級政府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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