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了《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責任】本規定所稱行政責任指行政問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四條 【一崗雙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度。
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擔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督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監管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國家和行業標準,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職責范圍內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國家和行業標準,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培訓、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第七條 【崗位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和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依照崗位責任制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
第八條 【事故上報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報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依法報告事故情況,并依法查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
第九條 【事故現場處置】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依法主持或者配合事故調查。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依法上報。
第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依法主持或者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政府主要負責人職責】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督促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和措施;
(二)研究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履行一崗雙責職責;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明確部門和專人負責落實會議決定事項;【《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五條】
(四)落實工作機構,按要求配備監管人員,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政府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研究和解決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二)督促分管范圍內的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三)督促分管范圍內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分管范圍內的部門制定和落實應急救援預案;
(五)每季度至少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政府分管安全負責人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研究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任務的執行情況;
(五)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
(六)每季度至少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 【綜合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各級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任務;
(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調查處工作;
(四)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
(五)建立值班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五條 【綜合安全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職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的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二)對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職業危害實施行政審批,開展監督管理;
(四)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五)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專項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任務;
(二)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四)保障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推行國家和行業的安全標準;
(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七)建立值班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七條 【專項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職責】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在分管工作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三)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實施行政審批,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監管部門分管安全監管負責人職責】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協助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四)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依法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國家和行業標準;
(二)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業績考核;
(三)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二)參與或組織開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分管安全負責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協助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國家和行業標準;
(二)參與或組織開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督促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三)參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與本單位經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經費;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將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
(五)負責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六)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工作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專項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協助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監管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監督檢查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監督檢查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督促做好作業場所的勞動保護,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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