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為規范和完善醫院院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調動職工工作的積極性,制定了醫院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醫院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
為規范和完善我院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調動職工工作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現對我院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作如下規定:
一、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在職職工。
二、年休假期:
(一)職工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職工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職工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為在滿1年、10年、20年的下月起至當年12月止,按每滿2個月享受(或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1天年休假的方法折算出當年的年休假天數,自下一年度起再按以上規定享受5天、10天或15天的年休假。當年國家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而年內又出現下列情形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由外單位新調入的職工;
(六)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職工。
四、各科室負責人須根據工作情況,并參考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原則上不給予工資報酬沖銷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況下確因工作需要經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跨1個年度安排。凡不服從安排者視為自行放棄年休假處理。
五、各科負責人每年年初對科內人員當年度應休的年休假天數進行統計,并作出年休假計劃報人事科。科主任、護士長休年休假須經分管院長批準,并到醫務科、護理部備案;職能科長、黨支部書記、團委書記、工會副主席休年休假須經分管院領導批準;院級領導休年休假到院辦、黨辦備案。
六、外出進修人員不再另外給假,但可由科室安排于進修前或進修后休年休假,進修期間不允許休年休假,
七、上半年到齡退休人員享受當年年休假規定天數的一半,下半年到齡退休人員可正常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八、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享有年休假待遇的職工在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可用年休假沖銷相應的病、事假天數。
九、各科室應加強年休假的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各科室考勤人員必須在每月上報人事科的考勤表中注明當月科室人員休年休假的情況。
十、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職工年休假的規定同時作廢。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659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