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全文
為了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制定了《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充分發揮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林地,是指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森林資源實行分區分類管理。
根據自然條件和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全省劃分為渤海平原林區、魯西平原林區、魯中南山地丘陵林區、魯東山地丘陵林區。
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能源林。
第四條 森林資源管理工作遵循積極培育、嚴格保護、分類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將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林業發展投入,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應當依法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維護國土生態安全需要和森林資源狀況,制定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林業發展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實行森林生態紅線保護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據保障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安全的需要,劃定全省森林生態保護紅線,確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量和森林覆蓋率。
第十條 鼓勵支持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技術的研究、推廣應用和林業信息化建設,提高森林資源管理和現代林業發展水平。
第二章 森林資源培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林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年度植樹造林計劃,實行植樹造林責任制。責任單位的植樹造林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年度植樹造林計劃下達通知書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林木良種引進、選育推廣、生產供應和社會化服務的新型林木種苗體系,建立林木種苗貯備制度和良種補貼制度,提高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能力和良種化水平。
第十三條 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公民,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義務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任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為義務植樹造林提供必要保障。義務植樹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權屬單位負責提供或者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提供。
第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特點,對自然條件較差的山區、灘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學劃定封育區,通告封育期,實施封山(灘)育林。
在封育區內,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樹兜或者其他破壞森林植被的行為。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對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和管護者進行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給予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宜林荒山、荒灘、荒地綠化和山體生態修復的資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造林綠化。
第十六條 實行退耕還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應當逐步實行退耕還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還林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退耕還林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資金補貼和糧食補助等政策。
第十七條 在河流兩側和湖泊、水庫周圍,應當通過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構建水系防護林帶,提升水系生態保護能力。
第十八條 在公路兩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防護林帶。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沿海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的需要,規劃建設沿海防護林。沿海防護林包括基干林帶和縱深防護林。
基干林帶的寬度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在沙岸地段,從適宜植樹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從適宜植樹的地方起向陸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
(三)在巖岸地區,為臨海第一座山山脊的臨海坡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農田林網網格面積和林帶寬度,制定并落實農田林網建設補貼政策。
網格面積應當按照不同自然條件確定。屬于沙化、荒漠化土地的,網格面積一般不超過十五公頃;屬于非沙化、非荒漠化土地的,網格面積一般不超過三十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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