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運行安全,制定了《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并于7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南寧市水庫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運行安全,保護水庫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水庫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庫,是指通過堤壩形成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發電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條 水庫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庫建設、管理和保護的投入,落實安全責任,保障水庫安全運行。
第六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旅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水庫應當按照規定注冊登記?,F有水庫尚未注冊登記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機構申報注冊登記。
已經注冊登記的水庫尚未確權劃界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國土、林業等相關部門依法確權劃界。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劃定水庫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應當征求水庫周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已經劃定的管理范圍超出規定標準且無爭議的,以已經劃定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 中型以上水庫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小型水庫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組建或者配備:
(一)國有水庫,由水庫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由其所有人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三)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由其所有人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第十條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系,對每座水庫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具體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管理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與其他水庫管理機構、水庫所有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第十一條 國有水庫以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防汛安全、安全鑒定、除險加固的經費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縣(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鑒定、除險加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
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余部分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愿將水庫管理權限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并簽訂移交協議。
第十三條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編制水庫調度規程,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水庫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嚴格執行水庫調度規程。
第十四條 大中型水庫和重要的小型水庫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和調度系統。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在水庫大壩、溢洪道和放水設施等樞紐建筑物以及有關設施上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其他水庫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制定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做好水庫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加強汛期水庫巡查,出現危及水庫安全的超標準洪水和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預案采取搶險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七條 水庫開閘泄洪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并接受其監督。
水庫可能發生自溢泄洪的,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將泄洪相關事項及時通知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泄洪影響的范圍、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區有關單位和居民。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水庫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見;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及時組織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
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整改的,應當采取控制運行水位或者騰空庫容等應急措施,確保水庫安全。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073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