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其他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執行?!?/p>
將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國家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
二、刪除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
四、刪除第十四條第(一)項中“2.年齡不超過60周歲”和第(二)項中的“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蛘吒咧幸陨蠈W歷”。
五、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或者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學籍證明”。
六、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七、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以及“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八、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印制并編號”。
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刪除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中的“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五款。
九、刪除第三十四條。
十、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及第(四)項中的“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并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并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誠信管理檔案,并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p>
十二、在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在崗從業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十三、刪除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及第(三)項。
十四、刪除附件3、4。調整原附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作為修改后的附件3。
十五、將本規定中所有的“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但第五十三條除外;將所有的“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
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其他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073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