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對經濟發展及環保工作的影響和變化
新《環境保護法》對經濟發展及環保工作帶來什么影響和變化?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新《環境保護法》對經濟發展及環保工作的影響和變化,內容僅供參考。


影響和變化一:違法排污“屢查屢犯”將“天價”買單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新環保法第六十條
按照老的環保法,對于違法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部門可以處罰,但通常只能處罰一次且罰款數額低于治理成本;對于排污嚴重的,由環保部門或者政府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關閉。這樣,一些企業寧可受罰也不愿治理,即使治理也要盡量拖延時間,違法排污成本太低,“屢查屢犯”現象難以杜絕。針對這一頑疾,新法按照違法排污造成的損害,規定按日連續罰,只要不改正,罰單每天增。新法取消了“限期治理”這一說,只要超標排污,企業要么限制生產不排放,要么關門整改。
影響和變化二:特定環境違法行為可被行政拘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按照老的環保法,這四類違法行為可能是“沒什么大不了的事兒”,通常就是被責令改正,最多就是罰款。例如,很多企業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時“嫌麻煩”,“先上車后補票”,環保部門依法只能責令“補辦手續”和“停止建設”,拒不補辦才能罰款,拒不停建也很難強制執行。少數企業為逃避治理污染的責任,在隱蔽處設暗管排污,即使被發現了也就是罰款與責令整改。新法顯著強化了建設項目環評制度與守法排污制度,相關違法企業的負責人將不僅付出經濟代價,而且可能付出人身自由代價。新環保法生效后,環保部門將針對某些環境危害大的建設項目與偷排行為“動真格”。
影響和變化三:嚴重污染環境者將被追究刑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新環保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環保法第六十九條
我國《刑法》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罪名,入罪要件是“嚴重污染環境”。新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違法行為人是否“嚴重污染環境”,既可以通過后果認定,又可以以違法行為的'性質予以認定。后者主要包括: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傾倒、處置有毒物質或者雖然不在環境敏感區域、但多次實施此類行為;違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非法超標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毒害污染物3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
影響和變化四:環境信息公開打造“陽光”環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新環保法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新環保法第五十四條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新法特別強調環境信息公開,其目的就是加強公眾監督,鼓勵先進,鞭撻落后,使破壞環境的行為無處可藏,促進有關部門依法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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