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于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十章一百四十二條,下面是詳細內容。
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4種(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分類依據
類 別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
含水層性質及補給條件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少或極少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主要是巖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是巖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來源極其充沛,地表泄水條件差
單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
1.0
q>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布狀況
無老空積水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區Q1≤90)
Q2≤300
(西北地區Q2≤210)
1801≤600
(西北地區901≤180)
3002≤1 200
(西北地區2102≤600)
6001≤2 100
(西北地區1801≤1 200)
1 2002≤3 000
(西北地區6002≤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區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區Q2>2 100)
突水量Q3(m3·h-1)
無
Q3≤600
6003≤1 800
Q3>1 800
開采受水害
影響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
礦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
礦井時有突水,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
礦井突水頻繁,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單或易于進行
防治水工程量較大,難度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難度高
注:1.單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涌水量q,礦井涌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并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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