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算法修訂了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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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修改如下: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guī)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jiān)督,建立健全全面規(guī)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監(jiān)督,以及預算的執(zhí)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tǒng)籌兼顧、勤儉節(jié)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yè)發(fā)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jù)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tǒng)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jù),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zhí)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guī)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guī)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qū)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qū)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tǒng)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于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xié)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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